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标签和使⽤说明管理办法
⽬录
第⼀章总则
第⼆章种⼦标签
第三章使⽤说明
第四章制作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农作物种⼦标签和使⽤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7年1⽉1⽇起施⾏。
2016年7⽉8⽇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标签和使⽤说明的管理,维护种⼦⽣产经营者、使⽤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质量和农业⽣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种⼦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应当附有种⼦标签和使⽤说明。
种⼦标签和使⽤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产经营者负责种⼦标签和使⽤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标签和使⽤说明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种⼦标签
第五条种⼦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种⼦包装物表⾯的特定图案及⽂字说明。
第六条种⼦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作物种类、种⼦类别、品种名称;
(⼆)种⼦⽣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产经营者名称、种⼦⽣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
⽅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的,种⼦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少标注种⼦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号;
(⼆)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种⼦,标注进⼝审批⽂号及进⼝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式;
(五)药剂处理种⼦,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畜误⾷后解决⽅案;依据药剂毒性⼤⼩,分别注
明“⾼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字⾻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条作物种类明确⾄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原种、⼤⽥⽤种标注。
第九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个品种只能标注⼀个品种名称。审定、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经批准的品种名称。
第⼗条种⼦⽣产经营者名称、种⼦⽣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致;联系⽅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络联系⽅式。
第⼗⼀条质量指标是指⽣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标注。
第⼗⼆条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标注。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标注:
(⼀)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分,但不宜标注⽔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
(⼆)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标注;
(三)国家标准、⾏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
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分百分率保留⼀位⼩数,发芽率保留整数。
第⼗三条净含量是指种⼦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字样、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检测⽇期是指⽣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年⽉分别⽤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采⽤下列⽰例:检测⽇期:2016年05⽉。
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产经营者对种⼦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为单位,⾃检测⽇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个⽉,采⽤下列⽰例:质量保证期6个⽉。
第⼗五条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
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采⽤下列⽰例:5⽉1⽇⾄5⽉20⽇。
第⼗六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种⼦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编号。
第⼗七条信息代码以⼆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址等信息。⼆维码格式及⽣成要求由农业部另⾏制定。
第三章使⽤说明
第⼗⼋条使⽤说明是指对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条件的说明以及风险提⽰、技术服务等信息。
第⼗九条使⽤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品种主要性状;
(⼆)主要栽培措施;
(三)适应性;
(四)风险提⽰;
(五)咨询服务信息。
除前款规定内容外,有下列情形之⼀的,还应当增加相应内容:
(⼀)属于转基因种⼦的,应当提⽰使⽤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使⽤说明与标签分别印制的,应当包括品种名称和种⼦⽣产经营者信息。
第⼆⼗条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致。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当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致;引种标注内容应当与引种备案信息⼀致。
第⼆⼗⼀条适应性是指品种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间产量的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标注值不得⾼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内容。审定、登记以外作物适应性的说明,参照登记作物有关要求执⾏。
第⼆⼗⼆条风险提⽰包括种⼦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害、⾼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制作要求
第⼆⼗三条种⼦标签可以与使⽤说明合并印制。种⼦标签包括使⽤说明全部内容的,可不另⾏印制使⽤说明。
第⼆⼗四条应当包装的种⼦,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包装物表⾯。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时提供给种⼦使⽤者。
第⼆⼗五条标注⽂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国家语⾔⼯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规范化汉字。标注的⽂字、符号、数字的字体⾼度不得⼩于1.8毫⽶。同时标注的汉语拼⾳或者外⽂的,字体应当⼩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于2平⽅厘⽶。
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于标签标注的其它⽂字。
第⼆⼗六条印刷内容应当清晰、醒⽬、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字体、背景和底⾊应当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标志和说明应当醒⽬,其中“⾼毒”以红⾊字体印制。
第⼆⼗七条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期、质量保证期,可以采⽤喷印、压印等印制⽅式。
第⼆⼗⼋条作物种类和种⼦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产经营者名称、种⼦⽣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式、“转基因”字样、警⽰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版⾯标注。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印刷品,应当为长⽅形,长和宽不得⼩于11厘⽶×7厘⽶。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够的强度,确保不易损毁或字迹变得模糊、脱落。
第三⼗条进⼝种⼦应当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标签和使⽤说明,使⽤进(出)⼝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名称和英⽂名称、⽣产经营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法律、⾏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标签和使⽤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字;
(⼆)种⼦⽣产经营者、进⼝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三)不符合⼴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四)未经认证合格使⽤认证标识;
(五)其他带有夸⼤宣传、引⼈误解或者虚假的⽂字、图案等信息。
第三⼗⼆条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标签。
使⽤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的,视为没有使⽤说明。
以剪切、粘贴等⽅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
第三⼗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标签和使⽤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种⼦法》的相关规定进⾏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四条本办法⾃2017年1⽉1⽇起施⾏。农业部2001年2⽉26⽇发布的《农作物种⼦标签管理办法》同时废⽌。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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