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尔滨市黄河路上,一道之隔有两家饭店:一家叫“得莫利”鱼城,一家叫金凯大酒店,但“金凯大酒店”牌匾上方悬挂有“正宗得莫利活鱼”宣传牌。两家都有一道活鱼炖豆腐粉条叫“得莫利”炖鱼的招牌菜,为此两家打起了官司。今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并当庭作出终审判决。 黑龙江省方正县有个小村庄叫“得莫利”。哈尔滨至佳木斯市两地往返此地时,多逢
饭时,加上小村傍着松花江,“活鱼炖豆腐粉条”成了路人赞不绝口的美味佳肴,并形成了一种产业。不知是谁最先打出“得莫利”炖鱼的招牌,但有人说这招牌用了快20年了。
1993年哈尔滨人于振宽看出“得莫利”的商机,开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得莫利DEMOLI”服务商标;1995年8月14日取得第76158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餐馆。随之,黑龙江省主流媒体又报出《一条鱼钓来500万》的新闻,说有北京人欲出巨资购买“得莫利”商标专用权遭拒绝。得莫利村、方正县以至于黑龙江省都被这次商标注册震动了。得莫利村也有人申请注册商标了。 获得商标注册权后,于振宽还是自己做自己的生意,没有和侵犯“得莫利”商标专用权的人和事较过真。这次金凯大酒店门脸高悬“正宗得莫利活鱼”牌匾,堂内菜谱、账单、筷子包装、餐巾、牙签桶、碟、勺、碗、盘、壶、杯都有“正宗得莫利活鱼”字样。于是,于振宽只好将与自己酒店一道之隔的金凯大酒店告上了法庭。
一审时,被告金凯大酒店称:店面上方的“正宗得莫利活鱼”宣传牌是为方正县得莫利胜利大酒店宣传活鱼用的;原告举证的餐具之类并不能说明来源于被告;被告自开业经营起没有使用任何商标,也没有使用“得莫利”商标。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于振宽取得的42类餐馆“得莫利DEMOLI”注册商标合法有效;被告金凯大酒店行为侵权。金凯大酒店不服上诉。 今天二审法院开庭时,上诉人金凯大酒店称:于振宽为法人代表的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已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店使用的“得莫利”商标获得了方正县得莫利胜利大酒店的授权。
但是,金凯大酒店当庭又拿不出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被上诉人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式文件。合议庭认为,根据有明文规定,即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在其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振宽所在的公司主体资格合法。
今天庭审中,法庭注意到,上诉人举出的方正县得莫利胜利大酒店的“得莫利”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存在两个问题
:协议签订于2002年1月9日一审判决后的3月11日;更重要的是,得莫利胜利大酒店注册的“得莫利”商标为第31类商品活鱼,而不是42类餐馆服务。在餐馆里使用“得莫利”商标只有本案的被上诉人有权。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从漠视商标权到重视商标权到依法维权,这恐怕就是得莫利鱼炖出的滋味。(郭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