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这道题目考的是采用某种贸易术语并有衍生的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的探讨。 如果一旦选定某种贸易术语,一般在这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各方的责任就已经确定。 采用FOB术语,就是买方负责租船。虽然此题的情况是附加服务型的FOB,卖方还要为买方办理租船服务,但是免除不了买方应有的责任。如果买方想要Cost+Freight的方式,由卖方承担租船运输责任的话,那就应该用CFR方式。 此题的情况,只是代为办理,虽然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但即使是“代为办理租船”是合同一部分,也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充分理由,如果不在合同约定里就更不合理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列举出卖方尽力办理租船,且在客观条件下实在无法满足约定的证据,以驳回撤销。
2.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
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答案:在解付单证中的质量证书与信用证中的质量要求一致的情况下,你是不能要求索赔或者拒付的。但是cif是带有保险的,如果保险包括运输中发生意外造成货物受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答案: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 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4.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案: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经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5. 中方某公司按每吨4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100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问这是什么道理?
答案: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输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稚费用。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essel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
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此点至关重要,美商来电要求增加金额的道理就是源出于此。
6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答案:在国际贸易中,确定合同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采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即属于什么样的合同性质。因为贸易术语本身就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界限的划分。但若合同的其他条款又规定了与这种贸易术语完全不同或有抵触的条款,那么有关这一贸易术语的惯例解释就完全不适用于该合同,甚至被认为无效。确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它所使用的价格术语,还要看该合同的全部内容是否与所使用价格术语的主要含义相符。具体到本题的合同内容而言,在CIF价格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这就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其次CIF是单提买卖,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它实际上是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由此看来,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而应改为DES合同性质。从事进出口工作的外销员应通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到这些问题。
7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始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答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7条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所载相符。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上述的规定相悖,买方完全可以借口与原合同规定不符相机要挟。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时,尽管卖方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借以拒收或索赔。所以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本例应在发票上照打三级红枣,但实际发运二级红枣。
8. 出口10公吨羊毛,公定回潮率为  11%,求该批货物的公量。
  解:取10公斤的羊毛,用科学的方法去掉水分,干量为8公斤,则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 8=25%
    公量=10 1+11% 1+25%
            =8•889(公吨)
9. 中方某公司对美成交自行车3000辆。合同规定黑、墨绿、湖蓝各1000辆,不得分批装运。我到发货时始知墨绿的库存仅有950辆,因短缺之数比例不大,于是便以黑车50辆顶替墨绿的。问这样做有无问题?
答案: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交货的质量(包括规格、花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例而言,我方处理此事过于草率,理应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发货。这种想当然的做法必然会遭到对方的反对,轻则会以此要挟降低原价,重则会拒不赎单,不付款。
10: 某外商欲购我华生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并且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国外这一要求实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
11.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始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答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7条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所载相符。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上述的规定相悖,买方完全可以借口与原合同规定不符相机要挟。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时,尽管卖方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借以拒收或索赔。所以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本例应在发票上照打三级红枣,但实际发运二级红枣。
12.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结果我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半夜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了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答案: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采用海运或包括海运的多种方式运输时,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运输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因此,上述做法不能视为违约,银行亦不得拒绝议付。
13.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s  Commence  from  January.”问如果于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是否可行?
答案。不行。从上述规定看,显然是123三个月各装200箱。此条旨在限定装运期限,早装不行,晚装也不行,这就叫定期分运条款。其中如有一次未按规定的期限装运,以后再装便告无效,合同就此中止,银行亦将拒绝议付。
14: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失?
答案:(1)、(3)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失。(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15: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案:否。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6:中方贸易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3)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1)保险公司不赔,因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不负责。(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CIF是凭单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以凭检验证向出口商提出索赔。(3)出口商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17: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浮起又将甲方笨重货物抛入海中。船体
撞裂和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
(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3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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