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申报要素 | 释义 |
1 | 用途 | |
2 | 结构类型 | 商品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税目87.01项下商品,指牵引车为轮式、履带式等;子目 8701.3项下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的价格要素,例如,子目8701.3“PRINOTH牌”型号“BR350型”的“履带式”牵引车 |
3 | 功率 | 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即功率是描述做功快慢的物理量,功率单位有瓦、千瓦、兆瓦、马力。功的数量一定,时间越短,功率值就越大。求功率的公式为功率=功/时间。该要素为税目 87.01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牵引车的功率大小。 |
4 | 发动机类型 | 指机动车辆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具体类型,如柴油、半柴油、汽油、电动机等。 |
5 | 成套散件请注明 | 指机动车辆在报验状态时是否由成套散件构成,而且未组装成成品。 |
6 | 座位数 | 指机动车辆的座位总数(即可乘载人员的总数,包括驾驶员)。例如,9座小客车。 |
7 | 是否可通过接插外部电源进行充电 | 目前税目 87.03项下机动车辆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传统的使用汽油或柴油的内燃发动机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又分为全电动汽车和油电混合汽车。油电混合汽车又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外插电源充电的,另一种是不能外插电源充电的 |
8 | 驾驶室座位排数 | 指驾驶室共有几排座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
9 | 驾驶室座位数 | 按实际情况填写。 |
10 | 载货重量 | 一般汽车厂家会标明额定载货重量。 |
11 | 排气量(毫升) | 在发动机的某一循环运作中,能将全部空气及混合气送人所有气缸的能力,即该发动机所有气缸工作容积之和,单位经常用“毫升”表示。例如,排气量 2000 毫升。 |
12 | 是否为电动轮 | 该要素为税目 87.04 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非公路用自卸车是否由电动轮驱动。 |
13 | 车辆总重 | 指由生产厂家规定作为车辆最大设计载重量能力的车辆使用重量。该重量为车辆自重、最大设计载荷、驾驶员及装满燃油的油箱重量的总和。 |
14 | 作业范围(全路面等) | 该要素为税目 87.05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起重车的作业范围是否可用于全路面。 |
15 | 最大起重重量 | 该要素为税目87.05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允许吊起的最大物料质量和吊具质量的总和对于全路面起重车,额定起重重量包括固定在起重机上的吊具和从臂架头部到吊钩滑轮组的起重钢丝绳的质量。对于变幅起重机械,最小幅度时的额定起重重量最大,称为最大额定起重重量 |
16 | 固定安装配置 | 税目 87.05项下商品,指特种车在报验状态时在车辆上配有的各种装置申报时应将所有装置一一列出;税目 89.03 项下商品,指船舶在报验状态时固定安装在船上装置的具体配置 |
17 | 适用车型 | 指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及其他零件所适用的具体车型,需要申报具体适用车辆的品牌、型号、排气量。如“日产天籁2.3L 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 2.3L等小轿车通用”;税目 87.08 项下机动车辆零件,指零件使用车辆的款式或者型号。需要申报具体适用车辆的品牌(或者厂牌)名称、签注名称以及车辆型号。例如,“保险杠支架”适用现代(厂牌)的途胜(签注名称)、车辆型号为86616-2F000 |
18 | 是否带驾驶室 | 该要素为税目 87.06 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机动车辆底盘在报验状态时是否带有驾驶室。 |
19 | 成套散件或毛坯请注明 | 是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64号中规定填报的要素。在申报时不论是否是成套散件或毛坯件,都应注明。具体可填报为:(1)“成套散件毛坯件”;(2)“成套散件非毛坯件”;(3)“非成套散件毛坯件";(4)“非成套散件非毛坯件”; |
20 | 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注“/TY” | 是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64号中规定填报的要素。“TY”即“通用”,具体可填报为:(1)“生产件通用零件编号/TY”或“生产件通用零件刑号/TY”;(2)“生产件非通用零件”;(3)“非生产件非通用零件”或“非生产件通用零件”; |
21 | 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 | 是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64号中规定填报的要素。指报验状态为成套散件的商品,应申报其装配后组成的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具体可填报为:(1)“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或“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型号”;(2)“非成套散件无完整品编号”; |
22 | 原理(是否为4档及4档以下) | 该要素为税目 87.08专有要素,指变速箱的档位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档位数仅指前进档的最大档位数,不包括驻车档、倒车档等其他档位。若在不同的档位下前进档位数不同。取其最大值 |
23 | 传动部件 | 该要素为税目87.08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在报验状态时是否带有传动部件,带有何种传动部件 |
24 | 驱动位置 | 该要素为税目87.08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驱动的具体位置。 |
25 | 轴荷 | 该要素为税目 87.08 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机动车辆(前后)轴所承担的车重。 |
26 | 适用场所 | 该要素为税目 87.09 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机动车辆的适用场所。如码头、工厂、仓库等 |
27 | 轮径 | 该要素为税目 87.12 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自行车轮的直径 |
28 | 类型 | 税目 87.16 项下商品,指非机械驱动的车辆是挂车、半挂车或其他类型;86章指铁道车辆的具体类型,如检验车、维修车、客车、货车等;税目 86.09项下商品,指集装箱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如公路、铁路、海运等;税目88.02项下商品,指航空器和航天器的具体类型,如飞机、直升机、航天飞机、卫星等;税目 89.03 项下商品,指娱乐或运动用船的具体类型,如脚踏船、汽艇、帆船、划艇、橡皮艇等; |
29 | 型号 | 指商品用途、功能、款式等指标的代码。例如,子目8701.3项下型号为“BR350型”的牵引车 |
30 | 厂牌(如与签注名称相同可省略) | 指车辆的厂家品牌名称,如与签注名称相同可省略。例如,“Mereedes Benz(梅赛德斯-奔驰)牌"。 |
31 | 签注名称 | 指车辆厂家备案的品牌具体款式的名称 例如,税则号列8703.3212 项下商品“大众”品牌项下的“途威”越野车 |
32 | 规格型号 | 指车辆具体性能、款式、功能和用途等指标的代码。例如,税则号列 8703.3212项下商品“大众”品牌项下规格型号“TIGUAN 2.0 TDI”的“途威”(签注名称)越野车。 |
33 | 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S/”“W/”或“WF/”之一 | 税目85.11和税目85.12项下的汽车零部件、87.08项下的汽车零部件的价格申报要素。例如,奔驰品牌的减震器,维修件,零件完整编码为 A2303208513 (1)生产件填报“S/”填报生产件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面加注“S/”。例如,品牌为“江森”,适用车型为“奔驰 V212”的生产件“汽车用仪表板”,S/A2126802987; (2)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填报维修件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W/”。例如、奔驰品牌的减震器,维修件,用于奔驰小车,W/A2303208513; (3)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F/”填报维修件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WF/”例如,“JL”品牌的前杠,用于奔驰C级小车,WF/S0783B |
34 | 扭矩 | 该要素是子目 8708.403、8708.404、8708.405、8708.406、8708.409项下所列车辆用的零部件的价格要素。单位用“NM”表示。例如,子目 8708.403 适用车型载重 91吨“TEREX 牌”“TR100 型”非公路矿用车的“变速箱缓行控制杆”的扭矩为“650NM”。 |
35 | 技术参数(最高时速、转弯半径等) | 该要素是税目 87.09项下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火车站台上用的牵引车的价格要素。指上述车辆或者设备的最高时速和转弯半径等技术指标 |
36 | 是否为中规车请注明 | 一些国外大型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适合不同地区,生产不同规格的车型。在中国销售和使用的汽车就称为“中规车”,在美国和欧洲销售和使用的则分别称为“美规车”和“欧规车”。中规车是专为中国地区设计的,更适合中国的油品、道路、气候等。 |
37 | 非中规车请注明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 | 例如,可填报“美规车”或“欧规车”。 |
38 | 驱动装置类型 | 指用于驱动车辆的装置的类型。例如,外部电力驱动的、蓄电池驱动的、柴油机驱动的、蒸汽机驱动的等。 |
39 | 控制装置类型 | 该要素为税目86.01和税目86.02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铁道机车是否由微型机控制的。 |
40 | 结构 | 该要素为税目86.06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铁道车辆本身的结构特点,如封闭、带篷、无篷等 |
41 | 规格尺寸 | 该要素为税目86.09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集装箱的具体规格和尺寸,如20英尺、25英尺、40英尺等 |
42 | 型号 | 指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的款式、用途等指标的代码。如商品是零件,型号即为零件编号 |
43 | 空载重量 | 该要素为税目88.02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航空器在正常飞行状态下,除去机组人员、燃料及非永久性安装设备的重量。 |
44 | 型号 | 指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性能、用途、功能等指标,如子目8802.3项下固定翼通用飞机“CESSNA牌”的农林业用飞机的型号为“208B-1189”。 |
45 | 民航局注册号、飞机出厂序列号 | 按实际情况填报。 |
46 | 旧飞机请注明并填报飞机原生产日期 | 按实际情况填报。 |
47 | 公务机请注明 | 公务机是在行政事务和商务活动中用作交通工具的飞机,亦称行政机或商务飞机 |
48 | 驱动方式 | 进行动力推动、发动、带动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税目 87.13项下商品,指残疾人用车是机械驱动的还是非机械驱动的;89章的驱动方式指船舶为机动的还是非机的; |
49 | 载重量 | 运输工具在一定运行条件下所允许装载的最大重量。船舶的载重量是指船员、旅客、货物、燃料、淡水和消耗性供应品等的总重量,载重量中货物、旅客及其行李的重量称为净载重量,货船的净载重量即是载货量。 |
50 | 容积 | 指液化石油气船和液化天然气船可装载液化气体的总体积。 |
51 | 可载标准集装箱数 | 该要素为税目89.01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机动集装箱船可装载标准尺寸(20英尺)集装箱的最大数量。 |
52 | 发动机安装方式 | 该要素为税目89.03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船舶发动机的具体安装位置,如舷内和舷外、是否装有辅助发动机等。 |
53 | 船体长度 | 该要素为税目 89.03 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船舶船体的总长度,单位通常用“米”表示。 |
54 | 功能 | 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作用、能力和功效。该要素为税目 89.04项下商品专有要索,指船舶是否为“拖轮”或“顶船”。 |
55 | 材质 | 该要素为税目 89.07 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组成浮动结构体的材料的种类。 |
56 | 轻吨数 | 指不包括非金属固定压载在内的空船(或结构体)的重量 |
57 | 船型(如油轮、客船、驳船、集装箱船等) | 该要素为税目 89.08项下商品专有要素,指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的具体类型,如油轮、集装箱船、驳船等 |
58 |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 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即可,如子目 8901.101项下观光游览船的品牌为“Modem Brand(现代)牌"。 |
59 | 型号 | 该要素是指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的性能和功能的指标的代码。如子目 8901.101项下“TREK牌”的地效翼船的型号“PAK-11”,为 12 座、水面航行、最高时速≤50 公里/小时。 |
60 | 最高时速 | 该要素是指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的航行的最高速度,单位用“公里/小时”表示。如气垫船最高时速为 100 公里/小时 |
61 | 发动机功率 | 按实际情况填报。 |
62 | 发动机品牌、型号 | 按实际情况填报 |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33: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492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