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

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2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7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 
【当事人】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 
【当事人-公司】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 
【代理律师/律所】李士章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士章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士章任虎成杨芳陈诗杰 
【代理律所】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0 04:16:41 
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吴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章,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濛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林瑞将,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简称四贤茶业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2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月9日,上诉人四贤茶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章,原审第三人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
     2.注册号:16621786。
     3.申请日期:2015年4月2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13日。
     5.标志
     6.商标类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7.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四贤茶业公司。
     2.注册号:1387616。
     3.申请日期:1998年11月9日。
     4.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茶叶;茶叶代用品。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171138号《关于第16621786号“平阳黄汤PINGYANGHUANG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认定: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四贤茶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四贤茶业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书;2.参加活动及展会照片;3.广告宣传照片;4.1688网络销售页面;5.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地理位置图;6.温州黄汤词条解释;7.报纸关于“黄汤”的相关文章;8.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等复印件;8.《泰顺县志》、《浙江省茶志》、《茶经》、新产品黄汤茶研发材料、专利材料、领导鉴赏黄汤茶图片、产品包装材料、参加展会图片材料的U盘。
     在商标评审阶段,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调研活动照片;3.《平阳县志》等典籍及相关调研文书对平阳茶产业、平阳黄汤的记
载;4.2015年度浙江省标准化名茶厂名单;5.农业部发布2014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公告,显示“平阳黄汤”茶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6.平阳县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等文件;7.《中国黄茶(平阳黄汤)之乡》申请材料;8.中国黄茶产业联盟证据材料;9.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10.平阳黄汤活动及新闻报道、所获荣誉;11.其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报道;12.其他商标注册资料;13.其他商标的异议决定及相关判决。
     在原审诉讼阶段,四贤茶业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厦门市金鑫龙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合同书》、销售发票;2.四贤茶业公司与温州市汇宝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发票、与温州创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微电影摄制赞助协议书》及发票、顶级中文域名注册协议、广告宣传发票、玻璃杯定制发票;3.针对四贤茶业公司与泰顺县葛垟茶场签订的承办合同书所作的《公证书》、葛垟茶园图片;4.参展发票、历年参展图片;5.商标及企业所获荣誉、企业发明专利证书;6.报纸声明、户外广告图片;7.2017年度茶叶科技项目申报简表、《关于成立黄汤品牌协调工作小组的通知》、《关于公布第六批泰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名单的通知》;8.产品制作工艺、图片;9.产品包装、实物宣传彩页;10.市、县领导亲临企业鉴赏题词图片;11.泰顺县茶志、县志;12.茶经、浙江省茶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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