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杨广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杨广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65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杨广全 
【当事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杨广全 
【当事人-个人】杨广全 
【当事人-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 
【代理律师/律所】云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邓洁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曹振赫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云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邓洁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曹振赫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云芸邓洁王旭阳曹振赫 
【代理律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 
【被告】杨广全 
【本院观点】广州客运段与杨广全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广州客运段与杨广全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广州客运段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鉴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长时间不行使解除权将导致合同相对方长期处于一种不安状态,合同关系不稳定,因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如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
示,其解除权丧失。本案中,杨广全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广州客运段在2016年就已经知悉杨广全受到刑事处罚,但广州客运段并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是在两年后基于杨广全2016年受到刑事处罚而作出合同解除决定,已经丧失了行使该解除权的及时合理性,原审法院认定广州客运段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州客运段主张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如前所述,广州客运段违法解除与杨广全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向杨广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法院认定广州客运段应向杨广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4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州客运段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州客运段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22:2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广全于1988年12月入职广州客运段处,最后工作至2018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有自2009年10月3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杨广全在广州客运段处月均工资为8408元。杨广全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和卫生处于2018年8月2日式发布劳卫函[2018]35号《关于规范违法违纪受处分职工管理的通知》,要求集团内各单位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必须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广州客运段在2018年8月22日、29日、30日召开《关于研究讨论2013年以来涉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理》会议,后经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对杨广全因上述犯罪事实,给予开除处分并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广州客运段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广州客运段与杨广全解除劳动关系系基于杨广全2016年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广州客运段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长时间不行使解除权将导致合同相对方长期处于一种不安状态,合同关系不稳定,因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如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其解除权丧失。
本案中,广州客运段在2016年就已经知悉杨广全受到刑事处罚,两年后再作出合同解除决定,已经丧失了行使该解除权的及时合理性,应属违法解除,故广州客运段应向杨广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计算为504480元(计算方式为:8408×30×200%)。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广州客运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广州客运段和杨广全的劳动关系已依法解除,广州客运段无须向杨广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杨广全承担。主要上诉理由:广州客运段和杨广全的劳动合同已依法解除,一审判决要求广州客运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广州客运段与杨广全的劳动合同已依法解除。广州客运段与杨广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州客运段主管部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铁集团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关于规范违法违纪受处分职工管理的通知》第一项均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因杨广全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广州客运段依据上述《劳动合同》及主管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解除杨广全劳动合同的决定。广州客运段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已征得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广州客运段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后,向杨广全依法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和证明。
因此,广州客运段解除杨广全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充分的依据,且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送达杨广全,广州客运段与杨广全的劳动合同已依法解除。二、因广州客运段与杨广全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一审判决要求广州客运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广州客运段和杨广全的劳动关系已依法解除,广州客运段无须向杨广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杨广全答辩称:杨广全不同意广州客运段的上诉请求,杨广全请求驳回广州客运段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客运段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原因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律条文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授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不得不"的合理性,即不解除影响到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对领导岗位有特殊要求。杨广全于2016年1月28日被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期间杨广全曾向广州客运段请假,并得到了广州客运段的批准,故广州客运段对于杨广全的犯罪行为是知情的。同时广州客运段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早在2016年就已经知悉杨广全受到刑事处罚,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杨广全被拘役后回到广州客运段处上班,期间表现良好,广州客运段也没有提出异议,这足以证明该犯罪对
杨广全从事的工作没有任何不良影响,不属于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现广州客运段以杨广全之前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为由,显然是滥用法律的授权,与立法本意相违背。杨广全认为,广州客运段在判决生效后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广州客运段已以其实际行动表明其愿意与杨广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广州客运段却在两年半后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以杨广全曾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正当性,显然违法。二、在《关于规范违法违纪受处分职工管理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客运段即对过去五年中(即2013年之后)涉及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从严追溯处理,但是对2013年之前的违法犯罪人员不作出任何处理,存在内部管理的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综上,广州客运段解除与杨广全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广州客运段的上诉请求。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杨广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65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吴朝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全,,住广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阳,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赫,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以下简称广州客运段)因与被上诉人杨广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广州客运段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确认杨广全和广州客运段的劳动关系已依法解除,广州客运段无须向杨广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杨广全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广全于1988年12月入职广州客运段处,最后工作至2018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有自2009年10月3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杨广全在广州客运段处月均工资为8408元。杨广全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和卫生处于2018年8月2日式发布劳卫函[2018]35号《关于规范违法违纪受处分职工管理的通知》,要求集团内各单位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必须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广州客运段在2018年8月22日、29日、30日召开《关于研究讨论2013年以来涉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理》会议,后经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对杨广全因上述犯罪事实,给予开除处分并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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