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23428_论普法短剧被“洗稿”过程中的伦理边界

媒介观察
118 新闻研究导刊 Journal of News Research
一、伦理范式从传统媒介向平台媒介转向的问题伦理是人际关系的规范原则,媒介传播的伦理研究探讨的是大众媒介在传播过程中面对两难选择作出其决定的应然性。本文聚焦政府机构的平台媒体号发布普法短剧后被二次改编所面临的伦理困局。有学者指出,在媒介实践中,提及率排名前十的伦理原则分别是保护消息来源、保护隐私、更正、明确新闻界限、避免利益冲突、准确、以正当方式获取信息、独立、禁止剽窃抄袭等[1],但在智媒时代,由于平台媒体的网状传播模式,平台原作者发布的原创内容极易引起其他账号主体的转引、模仿、改编和翻制,引发的舆论批评导致的责任认定、后续维权等问题,仍属结构性的伦理迷思,需要进一步厘清。
二、案例概述:普法机构号原创内容被自媒体转载后引争议
在平台媒体上开设经认证的普法机构号,向公众推送普法信息,是近年政府职能部门常用的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的举措。
2022年8月22日,广东一地行政部门的融媒体矩阵在其抖音号、快手号推送其原创情景短剧“父告女儿不给弟弟买房案”。视频推出后迅速成为“爆款”,短时间内播放总量超过千万。参与互动讨论的平台用户大多带
有情感偏向,为剧中主角张女士打抱不平。例如,认为张女士是现实版“樊胜美”,亲生父母太无情;拒绝道德;拒当“扶弟魔”等。
9月12日上午,上述融媒矩阵在其继续推出题为“拒绝给亲弟弟买房,竟被父母告上法庭索要50万元‘赡养费’!法院会支持吗?”推文,引用前述短视频,辅以文字简述案情和法律点,并设置了
“案例来源网络”“情景演绎”“设计对白”等提示文本。
2022年9月12日下午,“新浪新闻”微博号运营方转载了此文,但删除了原文内“模拟法庭”“设计对白”“案情演绎”等字样,刊发后被平台用户视作新闻事件进行解读及热议。“拒绝给弟弟买房被父母告上法庭”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阅读次数超3亿,讨论次数超2万。同时被多家自媒体号引用转载,形成舆论风暴。在媒体参与事件讨论后,舆论焦点逐渐从讨论案例内容转向了讨论案例的真实性上。
“红星新闻”发表题为“拒绝给弟弟买房被父母起诉?现实版‘樊胜美’原来只是情景演绎”的文章,指出广州市司法局这个普法短剧的案源于实无据①。《都市晨报》认为“普法的力量依赖于逻辑自洽、严谨表述以及内容真实,不应成为口水的源头”[2]。还有自媒体号评论该事件折射出政府也开始陷入以流量为主导的“尴尬境地”,担心公信力进一步流失。
三、普法短剧传播面临的媒介伦理问题(一)普法短剧的话语逻辑和伦理分析
本案中的舆论批评主要聚焦在原作者所选普法案例的真实性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合线下访谈调查法,笔者确认“父告女儿不给弟弟买房案”中的
论普法短剧被“洗稿”过程中的伦理边界
李德欣,严艳丽
(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东 广州 510310)
摘要:普法短剧是普法机构常用的在司法案例之上进行创作演绎的普法手段,在智媒时代传播效果良好。但不少普法短剧在发布后因其案情离奇、演绎逼真、传播度高,成为平台自媒体号传播的上佳素材。自媒体号爬取原作者的文本及视频后,进行“洗稿”式的再创作、分发,却因为媒介素养不足、伦理失范等原因引发负面舆论,最终受众将矛头指向原作者,原作者的公信力、美誉度因而受损。过去探讨媒介传播伦理,大多从传统媒体视角审视新闻“洗稿”行为,文章立足数字媒体语境,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索当下短视频平台普法短剧类作品“洗稿”行为背后的伦理边界,讨论原作者和改编者双重伦理耦合下的责任划分,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智媒时代媒介伦理范式。
关键词:平台媒体;普法短剧;自媒体;“洗稿”;媒介伦理
中图分类号:G206;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3)03-0118-03
① 本文撰写时“红星新闻”已将此文章删除,可参考互联网上的其他镜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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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研究导刊 Journal of News Research  119
第14卷第03期 Vol.14 No.032023年2月 February  2023
案例非真实案例,没有与现实对应的民事判决书,视频可以视作以非虚构方式生产的原创普法短剧,里面的案情为类似的民事诉讼案的转编,剧中角包括原告(父亲张叔)、被告(张女士)、审判长等,均由演员扮演,演绎的具体场景和道具,如审判法庭、法槌、审判服等,则由法院提供。视频总长2分25秒,结构和叙事文本如上表所示。
家庭伦理一直是普法短剧的热门题材,容易引起受众共鸣。普法短剧一般采用理性伦理和叙事伦理相结合的话语框架,“理性伦理学关心道德的普遍状况”,叙事伦理“通过个人经历的叙事提出关于生命感觉的问题,营构具体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诉求”[3]。分析上表可以得出,“父告女儿不给弟弟买房案”通过叙
事伦理(第一和第四段)先唤起受众的主体性和情绪倾向,提高视频观看时的卷入度,而理性伦理(第二和第三段)则起到普法和宣传的功能,两者结合让法律、法条这些枯燥的文本变成具象的场景和活化的思绪,能更好影响受众的认知,增强传播效果。
(二)智媒时代的平台传播伦理嬗变
智媒时代,“真实”“准确”“关爱”“诚实”等新闻伦理逐渐转变为“以开放的智媒信息活动为目标,通过调整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信息互动行为来维系的智媒信息伦理”[4]。换言之,平台媒体更重视信息传播过程产生的价值效用,这个媒介伦理也逐渐被平台用户所理解。
在普法短剧里,案情是法条的刺激物,叙事是理性的铺垫物,目的是通过叙事伦理提升理性伦理的影响效能。其关键信息在于法条援引的精准、法律逻辑的精顺、法律结果的精合,普法机构的核心诉求是对关键信息进行传播,把法律运作的逻辑解释清楚,跟国家司法考试的案例库类比,案例的真实性不妨碍受众对法理和
法律后果的认知和理解。
普法短剧的生产可以视作叙事伦理为理性伦理服务,客观性对思辨性让渡的结果。从实践层面来看,“父告女儿不给弟弟买房案”的视频推出时,画面下方全程压了“案情演绎”的水印,演员身上挂着显眼的无线
话筒,镜头叙事也有强烈的栏目剧风格。视频推出后,受众讨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案情和法理上,少有把短剧和新闻混淆的质疑。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案情的真实性打了折扣,属于伦理瑕疵,但没有破坏媒介伦理的主体框架,也未违反相关的传播规制,其传播是契合智媒时代的信息伦理的。
(三)平台主体进行二次创作时面临的媒介伦理问题
本文将未取得原作者授权就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和改编的过程称作“洗稿”,“洗稿”本质上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却因其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难诉性,规避了法律责任,因而亟待伦理约束。
为了规避审查,平台媒体语境下的“洗稿”方式愈发多样,如叙事文本转换式“洗稿”法、跨平台“洗稿”和体裁转换式“洗稿”[5]行为等。
本文案例中谈及的即上述之体裁转换式“洗稿”行为。“新浪新闻”微博号对原作者推文的转载,删去了后者文本中的诸如“模拟法庭”“设计对白”“案情演绎”等关键提示文字,辅以前者名称“新浪新闻”的符号锚定,实现了把“父告女儿不给弟弟买房案”从普法短剧向普法新闻的体裁式转换。由此一来,原作者的“思想—表达”框架,就转变为改编者的“事实—报道”框架,作品改编变成了新闻转载,此做法看似跃离了著作权中对作品保护的适用范围,却也跌入了伦理失范的界域之中。首先,作为改编者的“新浪新闻”没有明确新闻边界,模糊了短剧和新闻的差异;其次如果将
“父告女儿不给弟弟买房案”短视频的话语框架整理表
段落画面表现
文本内容(缩略)
时长第一段
父亲走进庭审现场当面控诉女儿不孝,情绪激烈“你这个丫头挣钱给别人花,不管弟弟爹妈……你这个不孝顺的……”
13秒
第二段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表达诉求,引用法律进行
法庭辩论
“把女儿养大,她如今挣钱了却不愿意出钱给弟弟买房”
“儿女只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对弟弟没有……”1分30秒
第三段法官宣判审判结果
“原告提出赡养费,目的是给儿子购房,判决驳回其全部请求……”
30秒
第四段
女儿通过代理律师给了父亲5万元,父亲满脸
愧意
“这是女儿给你的5万元,请你收好……”
1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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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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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作为新闻报道,那么此次转载就没有尽到核实信源的义务,造成了新闻失实;再次,转载时也没有尽到清晰准确、避免谬误的义务;最后,改编者没有得到原作者授权,可视为信息获取的方式不当。可以说,本案中改编者的二次创作行为,很难脱离“洗稿”的行为定性及伦理失范的困境。
四、伦理耦合下的责任划分探讨
就本案而言,若原作者使用真实案例进行普法短剧的创作,修补了伦理瑕疵,则无论后者如何“洗稿”,都不影响前者的美誉度;而若改编者“新浪新闻”在转引时遵循伦理规范,向原作者申请权限,核实信源,合理改编,清晰备注,也不会误导受众,不会造成情绪聚集和舆论爆发。是前者的伦理瑕疵和后者的伦理失范,共同导致了最后的舆论风暴。在这种伦理耦合的语境下,更应厘清原作者和改编者之间的责任边界,推动二者规范其后续行为。
本文认为,本案中二次传播后舆论转向的根本原因,是伦理失范导致的伦理原则适用偏差,即受众被误导,导致用真实性原则去调整虚构创作的普法短剧。从传播链条上看,改编者作为二次传播者,比原作者更接近受众,其观点和态度对受众有更直接的影响,改编者转变了传播内容体裁的行为,模糊了新闻报道和普法短剧之间的边界,是导致受众认知失调、形成负性评价的直接原因。改编者的伦理失范,把受众对传播内容的误解而造成的认知失调传导给原作者的同时,也把伦理失范的责任转移到了原作者身上,最终放大了原作者的伦理瑕疵。本文认为,在媒介实践中,伦理失范比伦理瑕疵的程度更严重,因此本案中改编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舆论批判只关注原作者而忽略了改编者,是一种舆论失焦现象。
进一步探讨,这种舆论失焦现象,很可能与传播者的身份有关。本案中的原作者和改编者,虽然都是平台媒体上的发布者,但前者是政府机关,是国家意志的物质投射,后者“新浪新闻”只是一个市场化运营
机构。原作者的案件演绎发生在法庭的真实场景内,调用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背书,造成一种威权景观,为的是提升传播内容的可信度,显然这跟其演绎案例的非真实性是互斥的,这种冲突和最终造成的受众认知失调的扩大化有相当高的因果关联。也可以认为,社会公众对公权力部门的伦理要求更高,其作为传播主体应用更严谨的伦理原则来自我约束,这一点尤其值得国家机关认证平台媒体号借鉴参考。
随着平台媒介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都在社交媒体、视频媒体平台上开设了认证账号,传播的内容和形式也愈发活泼多样,部分政府平台账号粉丝数和流量甚至超过了专业媒体,而出于运营成本和组织架构的考虑,不少政府单位也会采用采购第三方市场服务的方式来运营其账号,内容生产和传播过程中的参与者越多,适用的伦理原则产生耦合和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在传播主体中提倡一种全社会的普适性伦理成为应有之义。博克的伦理决策模式有两个前提:对处于伦理抉择中的主体心怀同情、以维持社会信任为基本目标,社会总体伦理的基础是善意和信任。卢家银则多次提到,智媒时代的数字化生存应提倡一种“底线伦
理”,主要表现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禁令[6]
五、结语
本文提出一种智媒时代平台传播的伦理范式:平台媒体的传播,无论是哪种主体,传播的是哪种内容和体裁,都应以提高社会总体的信任度为目标。传播者在内容生产和传播的过程中,应做互斥式和穷尽式思考:该传播会否损害社会成员的信任,哪些要件构成了传播的可信度,哪些行为会导致公众猜疑和信任坍塌。更细致的思考为在没有真实性基础的支持下,冲突性议题会导致舆论极化,打破理性克制的舆论场,消解政府公信力,降低社会稳定度,既然上述负性后果是可预见的,那么就应该放弃使用这类议题。信任构筑的底线伦理准则具有超越性和可操作性,能为平台媒体的传播实践提供稳妥可靠的伦理范式。
参考文献:
[1] 卢家银.规范与挑战:媒介伦理普适准则的理论探索:评牛静
译著《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J].青年记者,2018(24): 100-101.
[2] 拒绝给弟弟买房被父母告上法庭?官方回应[EB/OL].都市
晨报官方账号,mp.weixin.qq/s/jc91twbID2t11BuddPV3og,2022-09-15.
[3] 吴莉莉.解析央视普法栏目剧的叙事伦理[J].中国电视,2016
(10):56-59.[4] 顾理平,俞立根.具体困境与整体困境:智媒时代的传播伦理变革
与研究转向[J].传媒观察,2022(2):42-49.[5] 尹章池,潘玲玲.新媒体环境下“洗稿”行为的伦理反思[J].
新闻传播,2022(23):38-40.[6] 卢家银.责任与自由:情感类电视节目的伦理问题评析[J].中
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32(3):90-95.
作者简介 李德欣,记者,节目编导,研究方向:数字媒体。 严艳丽,助理记者,节目编导,研究方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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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5: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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