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
概述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条」《行诉讲明》第97条。
「意思分解」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能够归纳为五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
依《行诉讲明》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有关法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的差不多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
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具体行政行
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不要混淆」行政复议不仅实行
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第二章受案范畴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
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
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
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
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
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关法条」《行诉讲明》第1~5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法》第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年均必考3分以上,务求准确把握。
1熟练识记第11、12条各项所列的行为。2重点把握《行诉讲明》第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六类行为,专门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
「不要混淆」
联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受案范畴的相同与不同。
第三章管辖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关法条」《行诉讲明》第6、8条。
「意思分解」
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级不管辖,司法考试的切入点一样差不多上
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畴,且每年必考。应注意:
1准确把握第14条所列3类案件。
2专门把握《行诉讲明》第8条对第14条第(三)项的具体讲明,专门是第8条第(一)项之规定,注意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
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件是:(1)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3按照2002年《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审国际贸
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为最新规定。
「不要混淆」1注意《行诉讲明》第6条,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2专门注意第14条第(一)项,并非所有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限于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重点法条」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关法条」《行诉讲明》第7条。
「意思分解」本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者有: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差不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2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3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能够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
管辖法院,也能够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换言之,现在存在两个
管辖法院,而非一个。4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讲明》第7条所列举的3类情形:
(1)改变所认定的要紧事实和依据的;(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阻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阻碍”。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有关法条」《行诉讲明》第9条。
「意思分解」第18条也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再加上《行诉
讲明》第9条的扩张讲明,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应重点注意:1《行诉讲明》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讲明。依此,原
告所在地包括:(1)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这一扩张性讲明,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好素材。
2《行诉讲明》第9条第2款的扩张讲明,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
3另外,注意了解第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能够选择
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关法条」本法第21~23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行诉讲明》第10条。
「意思分解」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方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2注意《行诉讲明》第10条。3第21~2 3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管辖权移送与《民事诉讼法》相同。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能够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益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能够提起诉讼。「有关法条」《行诉讲明》第11~18条。
「意思分解」
《行诉讲明》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咨
询题,是有待于以后司法考试逐年挖掘的“试题宝藏”。
须重点把握:1《行诉讲明》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
讲明,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咨询题(《行诉讲明》第14条)。3《行诉讲明》第15条。4《行诉讲明》第1 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30: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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