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

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6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
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属于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结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使用是否具备恶意等因素,以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有特定联系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首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虽然在具体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其次,诉争商标为“KINLEUNG”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KINLONG”文字商标,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仅个别字母存在差异,在整体识别、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并且,根据广东坚朗公司提交的广东省著名商
标证书等证据,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推广与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构件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上海坚朗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与各引证商标形成市场区分。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就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而言,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或误认为商品来源存在特定联系。综上,原审判决与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上海坚朗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海坚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50:00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943112。    3.申请日期:2014年12月16日。    4.专用权期限至:
2026年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气动开门器;气动关门器;液压开门器;液压关门器;轴承(机器零件);机器传动带;电控拉窗帘装置;活塞环。    7.2018年1月13日,诉争商标由上海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5246216。    3.申请日期:2006年3月2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捆扎机;玻璃工业用机械设备(包括日用玻璃机械);玻璃切割机;液压机;铸造机械;喷漆机;传动装置(机器)。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3029323。    3.申请日期:2001年12月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铰链;窗用金属附件;非电动开门器;非电动关门器;非电动门弹簧;金属合页;窗户金属器材;金属门;金属窗;金属建筑物;非电动金属锁;金属建筑材料;窗户金属器材;铸钢;铝;金属支架;金属建筑构件;金属门廊(建筑);金属屋顶材料;建筑用金属框架;金属杆。    四、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7172156。    3.申请日期:2009年1月1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9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电动关
门器;电动开门器;电门铃;电锁;电子防盗装置;声音报警器;遥控仪器;印刷电路;智能卡(集成电路卡)。    五、其他主要事实    2018年5月21日,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坚朗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行政阶段,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坚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上海坚朗公司商标使用授权书;2.上海坚朗公司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3.上海坚朗公司部分网站推广合同等;4.产品检验报告;5.上海坚朗公司部分广告合同、参展情况、宣传册及使用情况等;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在行政阶段,广东坚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东坚朗介绍、在先注册商标及商标转让变更等证明;2.广东坚朗公司商标被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相关批复及其所获荣誉等;3.广东坚朗公司广告宣传情况及2008年至2011年专项审计报告等;4.上海分公司情况、销售额统计及上海地区部分销售合同。    2019年6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商评字[2019]第129080号关于第15943112号“KINLEUNG”商标(即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即被诉裁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海坚朗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诉讼阶段,上海坚朗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上海坚朗公司营业执照;2.上海坚
朗公司关联公司资质证明;3.上海坚朗公司百度百科截屏;4.上海坚朗公司门店照片;5.上海坚朗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上海坚朗公司所获荣誉;7.相关商标注册证书及列表;8.商标授权使用书;9.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10.版权作品登记证书及专利证书;11.项目合作合同;12.上海坚朗公司官方网页;13.相关百度搜索页面;14.公证书及发票;15.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16.参展报道;17.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图片;18.上海坚朗公司企业彩铃定制服务合同;19.广东坚朗公司股票趋势图。    在一审诉讼阶段,广东坚朗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东坚朗公司简介、发展历程及营销网点清单;2.广东坚朗公司2008年至2013年销售收入等经营数据证明;3.广东坚朗公司商标被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相关批复及其所获荣誉;4.广东坚朗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广告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5.广告宣传材料;6.上海分公司情况、销售额统计及上海地区部分销售合同;7.史长红个人简历、职工档案登记表、员工异动单、及离职申请书;8.诉争商标原注册人上海坚良公司、上海坚朗公司工商登记档案;9.上海坚良公司及上海坚朗公司名下商标申请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海坚朗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海坚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存在差异,缺乏近似的基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音、形、义均不相同,二者间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大量使用,在诉争商标申请前已在五金制品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虽然引证商标一至三是知名商标,但二者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可以区别开。 
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6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渤,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晏,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坚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坚朗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
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6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1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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