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行业科技创新,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交办科技〔2016〕11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科学数据定义】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科学数据(以下简称科学数据)主要指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不包括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等管理工作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
第五条 【适用范围】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其他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形成的科学数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第七条 【管理原则】科学数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创新管理机制,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八条
第九条 【约束要求】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一十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一十一条 【主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第一十二条
(一)负责建立健全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管理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一十三条 【管理单位职责】部属单位、高校是科学数据的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第一十四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六)配合做好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十五条 【行业科学数据中心职责】交通运输行业科学数据中心(以下简称行业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部委托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管理单位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十六条
(二)负责科学数据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和科学数据提供者的权益,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一十七条 【采集要求】管理单位和行业科学数据中心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管理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 【汇交要求】行业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入部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开展科学数据中心汇交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汇交要求】管理单位将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所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到行业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相关科学数据中心应向
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利用科学数据发表论文要求】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国内外学术论文发表前数据汇交机制。鼓励论文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正式发表论文前将所用科学数据汇交到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社会投资形成科学数据的汇交要求】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科学数据中心汇交。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的汇交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