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1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订立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觉损坏、锈蚀立刻实行有效防护措施,并适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三会:发觉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需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依照先点火后开气的次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开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觉燃气外泄时,要实行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当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常常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2
    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适时除去“三违”行为。
    三、常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订立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把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把握燃气安全学问。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精准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第二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四)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
    (五)用气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纳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房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断电时必需处于关闭状态;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充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纳管道供气。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供给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刻停止使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40: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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