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2010年修订)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11.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
(2004年11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促进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的组织、协
调及保障机制。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税务、工商、质监、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行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促进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其规模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和奖励专利授权;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专利战略;
  (四)健全完善专利服务体系,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五)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与维权援助;
  (六)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七)进行专利工作表彰、奖励;
  (八)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时,应当加大对申请国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奖励力度。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家、省专利奖的本地获奖者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列入人才工作计划,培养、引进高层次专利管理、服务和贸易人才。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鼓励、支持中小学校普及发明创造相关知识,增强中小学生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等形式,培养实务型专利人才。
  第十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利申请、授权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重大专利推广应用计划,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将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服务列入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符合政府首购和订购条件的,政府应当首购和订购。
  第十三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投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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