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筑党办发[2005]22号

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5.12.16
施行日期
2005.12.16
文号
筑党办发[2005]22号
主题类别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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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筑党办发[2005]22号 2005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04〕8号)文件精神,在稳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引进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主要包括:
  1、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调动或兼职、挂职、聘用等柔性流动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业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的,应符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等原则上要高于同类人员;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
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应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结合高层次人才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安排,并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任命的职务确定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要求随迁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其子女入学可不受区域限制,就近安排到较好的中小学校就读,跨区域就读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已婚且配偶不在贵阳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贵阳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八条 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筑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建立其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九条 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对服务期限的约定一般不少于8年。
  第十条 未迁户籍关系但与我市签订了一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由本人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贵阳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工作期间,可参加我市的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可在我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市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市创新创业资助经费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对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从事科研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工作用车1辆,配备工作助手1至2名,每年资助资料费8万元。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 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总共不少于50万元的科研经费(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下同)。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工作助手1名,每年资助资料费6万元。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 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总共不少于30万元的科研经费。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根据其科研项目和课题的情况,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 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共5至10万元的科研经费。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有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可视情况,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 1的承担比例资助共2至6万元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在筑工作期间,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月2000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
  以上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按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财政拨款比例按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住房补贴,具体办法按《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执行。同时,市政府提供适当房源作为周转房,由用人单位承租给引进的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使用。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给予奖励。
  1、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至400万元(工业项目)或100万元至200万元(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10%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2、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401万元至600万元(工业项目)或201万元至400万元(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9%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3、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601万元至800万元(工业项目)或401万元至600万元(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8%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4、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801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601万元以上(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7%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属于个人完成的奖励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由受益单位按贡献大小予以分配,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来筑领办企业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以外的地区承担我市的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科研课题,由项目委托方拨给部分经费。成果应用后所获得的利润,按科研经费(包括人才、技术等)投入比例分成;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共享专利;属非专利的,3年内由受益单位每年按20%的比例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本人。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或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其所需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才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人才分期分批进行体检或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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