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 事 裁 定 书
(**)**73知**
原告:**(******************CTRIQUESMOTEUR),住所地**(2RueAndréBoulle94000CréteilCedex,France)。
授权代表:**(NicolasCardon),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一段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诉讼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