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讃洙、叶霆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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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讃洙,*,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芦原区栋701室(月溪洞,现代公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澳,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瀚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27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田董菡。
被告:义乌市诠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289号涌金广场B幢222室。
法定代表人:叶霆。
被告:叶霆,*,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金讃洙与被告义乌市瀚际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诠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金讃洙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讃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讃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金讃洙负担。
审判长    王俊
审判员    陈律
人民陪审员    林青青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升苗
代书记员    陈嘉斯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5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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