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判断公开不充分

 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判断公开不充分
摘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驳回条款之一,其要求说明书应当满足清楚、完整的要求,且最终以能够实现为准,本文结合多篇实际案例,论述了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充分审查公开不充分。
关键词: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
一、引言
专利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公开换保护,即申请人必须向公众充分公开其技术构思,才有可
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通过公开换保护既能实现技术知识的传播,又能平衡申请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正是体现了这一核心理念的法条,其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试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过促使本领域得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间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1]。可见,只有不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准确理解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结论。
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阐述了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判断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二、实际案例
1.案例1 申请号2020106706752
该申请保护一种高效屏蔽的高速通讯连接器,其试图通过下图所示结构解决现有技术中通讯信号连接更换维修繁琐,易损坏的问题。
该结构具体工作原理为:
在对通讯连接器本体1和安装接头11进行安装时,拉动拉板21向锁定板17的位置移动,通过旋转螺钉22螺纹连接至锁定板17两侧内部的内螺纹槽中,此时定位杆19与定位勾7的定位孔8分离,使得定位勾7能够旋转,将通讯连接器本体1顶端插接到安装接头11的底部中,松开定位勾7,使其在扭簧6的作用下,恢复到初始位置,进一步通过限位板3以及定位板14对定位勾7进行限位固定,转动螺钉22,使得螺钉22从锁定板17的内螺纹槽中脱离,此时定位杆19在弹簧套20的作用下,将定位杆19推动到定位孔8的内部,此时更好的对定位勾7的位置进行限位固定,从而实现通讯连接器本体1和安装接头11的安装。
审查员反复阅读申请文件,并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结构仔细分析工作原理,并认为
说明书第32段记载了“空腔16的内部固定安装有锁定板17和固定板18,固定板18的中部位置活动插接有定位杆19,固定板18上套接有弹簧套20,弹簧套20的一端固定连接在空腔16的内壁上,弹簧套20的另一端固定连接在固定板18上”;可见,固定板18固定不动,定位杆19活动插接在固定板18中,弹簧套20与定位杆19并无关联,基于上述技术手段,无法实现“定位杆19在弹簧套20的作用下,将定位杆19推动到定位孔8的内部”;
同时,说明书第32段记载了“外防护套9的端部插接到定位孔8的内部”,基于该记载,即使定位杆19与固定孔8解锁,定位钩7的定位孔8仍然被外护套端部锁定,而无法实现定位钩7的旋转。
可见,申请文件给出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其工作原理,基于此,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申请文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实现本发明要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对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关于锁定板、固定板的安装方式进行了修改,且并未针对审查员的质疑进行答复。
然而,上述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且并非实现“定位杆19在弹簧套20的作用下,将定位杆19推动到定位孔8的内部”的唯一方式,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审查员在二通时指出超范围问题,同时,再次指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申请人再次提交权利要求,实质并无修改,且并未对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进行答复,最终,审查员以专利法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驳回该申请。
2.案例2 申请号2020104844993
申请人认为现有技术中电动汽车在充电前BMS(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会检测充电桩插头电阻,BMS 系统检测方法会受到充电桩接地电位飘移的影响,所以测得的充电桩插头电阻值大小不准确;为此,申请人提出一种充电桩插头电阻的检测方法,试图直接滤除接地电位飘移的影响,准确的获得充电桩插头电阻的阻值。具体检测电路如下:
根据检测电路可获得电位值比值与被测电阻和充电插头电阻的关系式如下:
其中,UAD1,UAD2为被测电阻R2两端的电位值(UAD1为较靠近电源的测量点处的电位),Uz为整体电位差,由上式可得出充电桩插头电阻Rn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请人认为,基于上述检测过程及其计算公式可知,在测量被测电阻时,不受接地电位飘移的影响,使其测量结果较为准确。
然而,审查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仔细分析其检测电路与计算公式,发现申请人在计算过程中忽略了接地电位飘移△U,直接用R2两端的电位、而非电压差进行计算,存在明显错误,基于上述公式无法准确得出Rn的电阻值。
进一步,审查员基于检测电路自行推到电阻Rn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及结果如下:
根据说明书记载及附图1可知,BMS与充电桩的地点之间存在差值△U,以BMS地点电压为0为例,则充电桩地点电压为△U, Rn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于此,审查员发出一通,在一通中指出申请文件中所示计算公式存在的问题,并附上审查员的推导过程。   
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进一步限定了“采集两组不同检测电压下的电位值数据UAD11、UAD12、UAD21、UAD22,并根据两次测量的电位值之差△UAD1、△UAD2计算电阻Rn的大小,即申请人修改了电阻Rn的“检测条件、检测过程”,然而,上述修改后的“检测条件”与“检测过程”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审查员二通指出超范围问题。
申请人在答复二通时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意见陈述,并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烦
请驳回。
最终,审查员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驳回该申请,并在其他说明中再一次指出公开不充分问题。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申请人均提出了一个构思,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手段,但是并未对其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进行充分验证,均由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无法授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3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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