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及答复模板

9月7日: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要点: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缺陷类型划分
新颖性包括的四个方面: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公开、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年...月...日申请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1、公开号、中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
2、....
上述...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1、(1)
一、论述新颖性时,(一定要强调单独对比原则)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
先简单说权利要求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功能、主题、构成),详细说明包括什么(论述顺序按照权利要求1的顺序),阐述用途(对比文件1第几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1)即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再论述其他。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
和效果相同,即(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直接照抄“其特征是”后边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论述创造性时,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规定
(一)针对无新颖性的情况:如上所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当然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针对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对进行了限定,以.(
效果),但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结合对比:
1)对比文件1和2结合
因为对比文件1与该实用新型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并指出(位置或者功能,根据对比文件**确定,<为了说明作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
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为。从该(类型)专利提供的背景技术中可以了解到该技术特征,这从另一个侧面更加证实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具有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的技术上加入公知常识形成权利要求*的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三、论述不清楚时,不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是什么以及与权利要求**中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如何,仅从其名称是不得而知的,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引用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中根本没有所述的“”,缺乏引用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三)泛泛词汇: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其中的“宽、高、低”含义不确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未得到说明书支持
(一)上位概念: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采用了上位概念,发明解决问题是利用了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下位概念的共性,而该上位概念概括所包含的所有方式并不都具有该特性,因而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上位概念包含了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不能得到相同技术效果的范围,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二)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有理由相信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特定方式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等。
五、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公开了一种(主题),包括(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没有清楚描述);该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缺少该技术特征将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
**年**月**日
对于同一权利要求若有多种单独对比方式或组合方式否定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均应当在意见
陈述书中得到反映,但是应当从其中对容易说明其确实存在相应无效理由的证据或组合方式作为论述的重点。此外,证据与理由的选择应当相适应,即证据能够充分支持选择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针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提出。
对于那些内容上看既不能否定本专利新颖性,又不能与其他技术结合起来否定本专利创造性、不会导致本专利重复授权的对比文件,也应当舍弃,1996年无效程序实务考试中两篇技术内容明显与本专利相差较远的对比文件就是属于这类应当舍弃的证据。
9月8日: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答复要点:
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书,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删除技术方案和未动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应论述;
凡是涉及到不清楚的技术特征都要论述“清楚性”。
用语:功能词汇、上位概念、对应位置
步骤:阅读申请文件、分析无效理由、考虑答复提纲、撰写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公司于**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4、5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针对原权利要求4、5的合并式修改、针对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删除式修改,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做出的,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专利实施细则69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审查指南关
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二、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三、对比文件**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超过举证期限)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于**年**月**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又于**年**月*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而对比文件**是一篇专利文献,并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因此,对比文件**的提交时间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不予考虑。因此,请求人提出以对比文件**为基础的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就不能成立。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5:2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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