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专利代理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以下称****)诉被告**********(以下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案外人吴栢涛是名称为“一种反重力双肩背包”,专利号为ZL201610XXXXXX.1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上述专利权利**所述的技术**,侵犯了****的专利权,严重损害****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名称为“一种反重力双肩背包”、专利号为ZL201610xxxxxx.1的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2.****赔偿****因专利被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0元,以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3468元,共计人民币343468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为1、3-4、6-7。
****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购自于案外人**********;2.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前,案外人**********早已经在实际使用该技术方案,具有合法在先权利;3.被诉侵权产品的
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所述的技术**差异大;4.******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吴栢涛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一种反重力双肩背包”提出发明专利权申请,并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0xxxxxx.1。**********,吴栢涛将上述专利独占许可给****,许可期限为5年,从**********至**********止。在许可期限内,由****对侵害上述专利权的第三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及所得收益均由****承担或享有。该专利按期缴纳了年费。涉案专利权利**1、3-4、6-7记载如下:1.一种反重力双肩背包,包括背包本体和两根肩带,其**在于,所述背包本体的背面设有支撑所述背包本体的支撑板,所述支撑板的背面设有减压板;所述肩带的上端与所述减压板的背面的上端连接,所述肩带的下端与所述背包本体的背面的下端连接;所述减压板和所述支撑板之间设有第一弹性带和长度固定带,所述第一弹性带的上端与所述减压板的上端连接,所述第一弹性带的下端与所述支撑板连接,所述长度固定带的上端与所述减压板的下端连接,所述长度固定带的下端与所述支撑板连接;所述支撑板的背面设有用于限制所述减压板前后、左右运动的定位部;所述定位部为开口朝上的口袋,所述减压板套设于所述口袋中并可沿所述口袋做上下伸缩运动;3.如权利**1所述的反重力双肩背包,其**在于,所述支撑板的背面设有两个护垫,
两个所述护垫分别设于所述口袋的两侧;4.如权利**3所述的反重力双肩背包,其**在于,所述护垫为相对于所述口袋的凸起;6.如权利**1-4任一项所述的反重力双肩背包,其**在于,所述减压板的背面的上端设有透气层;7.如权利**1-4任一项所述的反重力双肩背包,其**在于,两根所述肩带呈八字形布置。
说明书[0017]段记载“更进一步地,由于两个护垫和减压板上的透气层为相对于口袋的凸起,所以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背包本体的背面与使用者的背部形成通气的风道,提高了背包的透气性”。
说明书[0027]段记载“由于减压板3、第一弹性带4和长度固定带5的存在,第一弹性带4类似于弹簧,带动减压板运动,从而使背包做上下振动,当第一弹性带4向上运动的距离等于长度固定带5的长度时,长度固定带5固定减压板3使其无法向上运动,从而使第一弹性带4加强发挥其回弹减压功能,背包受到向上的弹性力,使用者的肩膀受到的作用力小于悬挂物的总重力,令使用者感受到“省力”的舒适,可以走得既轻快又省力”。
**********,****的委托代理人在****开设在京东平台的“GOLF逸君皮具专营店”上购买了单价为659元的“高尔夫GOLF电脑包15.6英寸男士双肩背包商务休闲时尚**笔记本包USB充电缓冲
肩带多功能背包黑”,单价为259元的“高尔夫GOLF电脑包商务时尚男士休闲背包多功能背包男**双肩包简约双肩电脑包15.6寸黑”各一个,并实际支付货款468元。网站网页载有上述产品的图文介绍。同年**********,****委托代理人收取了上述所购背包。***********见证上述过程,并将所购背包及相关资料公证封存后交由****代理人保管。以上有***********公证书以及****提供的订单赔付打印件为证。
****当庭提交了公证封存实物,双方确认封存完好。当庭拆开该封存实物,内有两款背包,其提手上均织有“GOLF”字样并挂有品牌为“GOLF”,制造商为****、地址为****住所地的合格证。两款背包型号分别为D833855、D833856。
****主张该两款背包为被诉侵权产品,且两款背包结构一致,并以型号为D833856背包进行比对,发表比对意见认为:第一,关于权利**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唯一的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弹性带的上端与减压板的下端连接,而涉案专利的第一弹性带的上端是与减压板的上端连接,但两者手段、效果基本相同,主张等同;第二,关于权利**3,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多个护垫,主张等同;第三,关于权利**4、6、7,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相应的附加技术**。****发表比对意见认为,第一,关于权利**1:1.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所谓的减压板,
只存在一个用于固定两根肩带透气层,并且延长至背包底部的延长部件,延长部件和肩带是一个固定整体,不能和肩带拉升分开;2.肩带上端连接的是透气层的上端;3.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弹性带位置与涉案专利不同,且缓冲原理不一样,被诉侵权产品的长度固定带原理也与涉案专利不一样,故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4.涉案专利定位部是用于固定第一弹性带来固定减压板,被诉侵权产品固定的一条额外的固定带,该固定带不具备弹性,该固定带和肩带延长部件固定连接在一起,不能拉升活动;5.被诉侵权产品背部是一整片,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口袋狭长形状不一。第二,关于权利**3、4,被诉侵权产品支撑板背面并无护垫,且无护垫在所述口袋两侧,亦不存在护垫相对于所述口袋的凸起。第三,关于权利**6,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减压板,只存在一个部件用于固定两根肩带透气层并且延长至背包底部的延长部件,延长部件上端和肩带底部是使用相同透气**,属通用**。第四,关于权利**7,被诉侵权产品肩带从背面看呈现S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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