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11.24
施行日期
2008.11.24
文号
唐政发[2008]34号
主题类别
企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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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业区、园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全市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6]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工作程序
  1、制订改制、破产预案。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必须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制订改制预案。改制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拟改制形式,帐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管理的公有住房,职工安置方式及费用来源等。国有企业破产,必须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制订破产预案。
破产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帐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管理的公有住房,各类人员状况,破产原因,资产抵押及担保,预计资产变现、职工安置方式及费用来源等。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改制、破产预案进行审核,下达同意改制、破产预案批复。对破产及拟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其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暂上缴市国资委保存。
  2、清产核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清产核资结果经市国资委、财政局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期间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3、财务审计。对改制、破产企业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选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近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必须按有关规
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并出具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对改制企业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选定中介机构对评估基准日的企业资产(包括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体评估。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土地资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认)。
  5、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实清理职工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对拖欠职工各项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其他人员安置费等进行详细测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6、制订企业改制、破产方案。改制、破产方案由拟改制、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制订,也可委托拟改制、破产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原国有
参股企业除外)制订。改制方案中应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和企业公有住房管理等相关事项。
  7、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破产方案进行审议。改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依法破产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企业经营状况和破产原因,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情况说明。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大会。
  8、审批改制、破产方案。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部门,对企业改制、破产方案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需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全程一站式联审后,由市国资委下达企业改制、破产批复文件。
  9、办理有关手续。改制企业持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割单、职工安置费用备付金缴纳证明等要件,到市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过户等手续。
  对改制、破产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资产出售等手续时,行政事业收费按工
本费收取,土地过户业务费、房产交易手续费等经营性收费减半计收。改制后企业重新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按变更登记收费。
  二、妥善安置职工
  (一)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1、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参股、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以现金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上所称月工资是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改制之日为基准日,一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是指企业正常生产年份的月平均工资,两者取高值计算。工龄按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改制之日时实际工龄计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纳入失业保险支付范围;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改制后企业应与继续留用的职工依法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其中对于在原企业工作十年以上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职工,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参股、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享受内部退养待遇。所需正式退休前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职工安置费中核定,由企业资产转让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中支付。
  3、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参股、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移交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所需各项费用按有关部门核定标准,从企业资产转让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中支付,并一次性拨付上级主管部门。
  4、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1、对破产企业应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上所称月工资是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基准日,一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是指企业正常生产年份的月平均工资,两者取高值计算。工龄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基准日实际工龄计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纳入失业保险支付范围;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到企业宣告破产之日止,男50周岁、女40周岁或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与破产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可按本人意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不领取经济补偿金,不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进入由市国资委或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成立的职工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从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中支付)至法定退休年龄。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上述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后,优先提供社会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未能就业的,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纳入失业保险支付范围;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法定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各项管理工作移交社区管理,法定退休后的医疗保险由本人通过社区自行缴纳。
  3、到企业破产宣告之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破产企业退休和提前退休等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计算至70周岁。
  4、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移交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所需各项费用按有关部门核定标准一次性拨付上级主管部门。
  5、破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按唐劳[2007]18号、冀劳社办[2004]253号文件执行。
  三、依法处置资产
  (一)改制企业资产处置
  1、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查出并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审定批复。对批准核销5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
  2、对改制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及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必须由市国资委处置,收益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市国资委与其他股东按比例承担,收益按国有股权比例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
  3、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按国有股权分享比例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股权;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按国有股权分享比例抵减国有资产评估价格,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
  4、对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所得收益直接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需改变土地性质的,由市规划局编制原址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出具拍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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