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京发〔2017〕27号)、《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23〕8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和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全面推进“设计之都”建设,提升企业设计创新能力,做大做强设计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是指集成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与社会经济要素,基于智力和创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生产、生活价值和品质的创新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时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设
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平面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及其他新兴设计领域。
第三条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指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设计创新基础良好、队伍建设完备、设计能力较强、业绩突出或设计特突出,高成长的法人单位。特别支持以设计创新赋能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系统集成应用、促进两业融合发展,以设计创新服务高精尖产业,引领全产业链创新,鼓励以设计思维和手段催生新模式、新方法、新场景、新消费、新业态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工作。认定中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主体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主要分为两类,包括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设计创新部门(机构)的法人单位。重点聚焦以工业设计为主营业务、拥有工业设计部门(机构)的法人单位。重点支持“三城一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申报主体需为被认定的高新技术法人单位,所
从事业务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战略定位、符合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和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发展要求,拥有较好的设计创新基础和经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七条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工业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时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平面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及其他新兴设计为主营业务,且成立2年以上。
(二)有较好的开展设计活动的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设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50%。以工业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时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及其他新兴设计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近2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以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近2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对于设计特突出,具有较高品牌影响力与竞争优势的高成长单位,可适当放宽服务收入指标。
第八条拥有设计创新部门(机构)的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单位成立2年以上,已设立独立的设计创新部门(机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设计创新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具备承担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二)重视设计创新工作,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能为设计创新部门(机构)提供固定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三)拥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创新成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近2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共计不低于10项。对于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等专利较多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数量指标。
第九条2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未存在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未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交。
(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确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主体,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后,统一命名为“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有效期3年,发放证书与牌匾。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公布实施日起,每3年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认定一批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申报通知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已认定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应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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