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出发浅析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针对性答复技巧

2020年第02期
1261  概述
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审查指南 (2010)》指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1]。
发明专利审查阶段,审查员发出的多次通知书以及申请人针对通知书不符合专利法相应规定尤其是创造性缺陷的答复,是一次次的博弈过程,通过申请人与审查员的多次意见交流,形成最终的行政审查结论,从而使申请人明确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不具有显而易见性的具体理由,并且也能够使得授权文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稳定性增强。因此,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答复处于审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在实质审查阶段中,需充分考量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答复,审查员对其也做出针对性答复。下面以一个实际案例,说明针对申请人意见答复的重要性。
2  审查案例
申请号为:201510338572.5的发明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控制移动终端亮屏的方法,权利要求1:一种控制移动终端亮屏的方法,当设备屏幕在亮屏的时候启动倒计时灭屏,在灭屏倒计时结束时,检测设备指定的姿态变化事件是否发生,如果设备指定的姿态变化事件发生,则控制设备保持亮屏并重新进行灭屏倒计时(如图1所示)。
从案例出发浅析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
针对性答复技巧
卢素斋,胡 萍,王 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84
摘要: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答复作为过程通知书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把握事实和证据认定,做出客观公正的答复,利于提升审查效能。通过一个具体的审查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在发明专利审查中如何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做出针对性答复,有效达到说服申请人、提高审查通知书的有效性和审查效率的目的。关键词:发明专利;意见陈述;审查通知书中图分类号:G306
图1 控制移动终端亮屏步骤图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用对比文件1(CN103150194A)结合公知常识评述了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移动终端亮屏的方法,当移动终端亮屏时,启动休眠倒计时;在倒计时期间,开启状态传感器,状态传感器检测移动终端是否发生指定的姿态变化事件;若所述移动终端发生指定的姿态变化事件,控制移动终端保持亮屏并重新启动休眠倒计时。区别在于:检测姿态变化事件的时机不相同。然而采用对比文件1或者本申请的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中,针对审查意见中的技术事实进行了针对性答复,并且对权利要求1做了相应修改,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1)本申请用于感测移动终端是否发生指定姿态变化的状态传感器的开启是在灭屏倒计完成以后才开启,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倒计时期间实时检测是否发生指定姿态变化来延长亮屏时间,本申请能
当设备亮屏时,启动灭屏倒计时
在灭屏倒计时完成时,检测设备指定的姿态
变化事件是否发生,若发生
控制设备保持亮屏并重新启动灭屏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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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能够有效减低正常需要灭屏过程中由于误触发而错误的延长亮屏时间,能够在检测到确实有需要延长亮屏才会重新开始灭屏倒计,有效减低了触发的概率。
(2)本申请状态传感器并非集成于移动终端,通过将状态传感器与抵用终端相互独立设置,利用状态传感器独立于移动终端运动来代替或者标识移动终端的运动姿态,有效解决利用与移动终端远距离情形下无法实施控制移动终端运动的曲线,保证用户终端远距离方便针对移动终端的操作,明显打破了常规消除了偏见,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一种控制移动终端亮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当设备屏幕在亮屏的时候启动倒计时灭屏,在灭屏倒计时结束时,开启状态传感器,检测设备指定的姿态变化事件是否发生,通过所述状态传感器检测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发生指定的姿态变化事件,其中,所述状态传感器独立于移动终端且与移动终端保持通信连接的外部设备中集成的状态传感器;如果设备指定的姿态变化事件发生,则控制设备保持亮屏并重新进行灭屏倒计时。
审查员针对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继续审查,并再次给出了相同的审查结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在对比
文件1(CN103150194A)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员对上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的上述两项内容给出了针对性答复:
首先,实现误触发的技术手段是通过检测指定姿态变化来完成亮屏延迟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实时检测移动终端进行了抖动操作,实时延长移动终端进入休眠状态的剩余时间,并且可实时显示休眠时间的剩余时间和已经消耗时间,而对用户来说,移动终端的抖动加速度必须大于移动的阈值才能认定为移动终端的抖动,说明移动终端的抖动操作基本上是用户的主动操作,尤其是用户在实时查看休眠剩余时间的同时进行操作,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是采用检测移动终端的姿态变化事件来延迟灭屏并且达到降低误操作的概率的技术效果。同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在于检测时机的选择上,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一般倒计时的时长较短,在几秒到几十秒之间。在这样较短的时间内来检测移动终端的姿态变化,其对移动终端的功耗影响不是很大;并且对于两者都是在倒计时的时间段内进行检测,而选择倒计时的
整个时间段实时检测,还是将时间段内进行周期检测,或者在倒计时的时间段的结束时检测(本申请的灭屏倒计时完成时)都属于常规检测方式。
其次,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的状态传感器仅仅是用来检测移动终端的姿态变化,其具体的功能仅仅是检测功能,并未记载也不能毫无疑义地推断出能够通过状态传感器来远距离地操作或替代移动终端的姿
态变化,以及利用状态传感器独立于移动终端运动来代替或表示移动终端的运动姿态,实现远距离地控制延时亮屏,并且其并不体现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因此,上述意见陈述涉及的方案与技术效果不予考虑。
最后,对状态检测器来说,其功能仅仅是用来检测移动终端的姿态变化,而不是将状态检测器的自身姿态变化作为移动终端的姿态变化数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给出的状态检测器包括加速度传感器、重力传感器、角度传感器、陀螺仪四种,而对上述四种状态传感器的检测原理来说,其本身可是独立的装置也可集成在被检测装置中,但要用来检测物体的姿态参数,其必须与被检测装置处于同一坐标系内以检测被检测装置的姿态变化。因此,状态检测器独立于移动终端,其必须保证状态传感器和移动终端同时保持在同一坐标系内(例如依附于手机外壳但不是集成在手机上),才能够保证状态传感器是来检测移动终端的姿态变化。在此情况下,不管状态传感器与移动终端的位置关系是独立在移动终端外部还是集成在移动终端内部其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与移动终端亲密接触,在同一坐标系下来检测移动终端的姿态变化。因此,其能够实现远距离方便操作移动终端、克服常规技术偏见的观点显然不成立。
从这个案例中,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申请人和审查员针对技术事实都进行了争辩,并且针对相同的事实具有不同的理解,因此,需要来针对相同的技术事实给予重点答复回应,审查员需要站位本领域充分理解本申请的技术事实,并且在本申请的技术环境下是否能够实现申请人认为可达到的技术效果,并且根据申请日当时的现有技术中确实是否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手段以及当完成相应的技术参数时必须满足的
技术条件,进而分析技术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对争辩点进行总结概论,使得争辩点聚焦,利于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沟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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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其次,在上述案件中,申请人针对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画线部分)进行了技术效果分析,并认为带来了有益效果。审查员在阅读上述技术特征,站位本领域分析如何实现相应的技术参数,是否在现有技术上能够实现远距离测量,审查员进一步进行准确的事实认定,确定申请人的争辩的安装位置的相关内容超出原始申请的记载,因此不予考虑超出原始记载的相关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争辩。因此,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要充分理解修改后的方案是否能够实现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
3  结论
本文针对具体案例的答复申请人意见陈述的具体分析,清晰明了地理解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中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如何做到客观公正。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通过答复意见通知书针对创造
性评判的争辩点往往是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手段相似并且技术效果不明显的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申请人通常会主要争辩该技术特征对应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显
而易见性。如果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争辩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在原始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上没有明确记载,那么审查员就需要站位本领域充分考量修改的技术方案的实现上是否存在某种方案能够实现,以及实现手段方式是何种,以此来推断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达到。必要时,审查员就需要通过本领域技术实现手段结合具体实例来讲解其不能够实现的认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1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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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工作场景[9],体现实际工作岗位要求,从而使学生在校就能进行真实的岗位训练,培养动手实操能力,才能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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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教育,2007(16):63.
(上接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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