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答案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以案学法10-1】提示:
该冷压机的专利权应当属于甲公司。因为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是冷压机的研制,该冷压机是王某在辞职后一年内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职务发明人所在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以案学法10-2】提示:
1、该项小发明属于专利的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是专利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发明创造是指运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首创出先进、新颖、独特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事物及方法,有效地解决某一实际需要。
2、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的,都可以申请专利。
【以案学法10-3】提示:
徐雄伟成功申请专利,则他可以享有专利权人的权利以下权利:
(1)独占实施权。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利依照自己的意愿,自行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以及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受许可人只能在许可范围内实施该专利,也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实施该专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可以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标记权。指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要求专利管理部门维护其专利权。
(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并要经过登记、公告等程序。
【以案学法10-4】提示:
1、该项技术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能申请专利。
2、专利申请需要经过专利权的申请和专利审批等法律程序。
(1)专利权的申请,申请人必须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初审和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实质审查。公布后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授权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以案学法10-5】提示: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即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以欺骗他人为目的,冒充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2、深圳芙兰电器公司未经王峰许可使用其专利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属于侵权行为。王峰与广州佳明电器厂签订了该专利的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广州佳明电器厂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专利,无权许可任何人使用该专利,所以广州佳明电器厂授予深圳芙兰电器公司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权是无效的,该行为已构成专利权侵权行为。
【以案学法10-6】提示:
1、商标的作用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2、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商标分成不同的种类。(1)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以及组合商标。(2)按商标的功能和用途划分,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3)按照商标的知名度,可分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加多宝”属于文字商标、商品商标、驰名商标。
【以案学法10-7】提示:
1、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注册以自愿为原则,商标使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商标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同样可以使用,但是,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另外,商标注册虽以自愿为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根据规定,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国家规定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另外,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注意一些原则:(1)先申请先得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2、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3)商标必须不是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案学法10-8】提示:
1、超市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雅洁牙膏”的生产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学法10-9】提示:
1、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电视台所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原作者马某、编剧张某及主演王某是有权要求在电视剧《勇往直前》中署上他们的名字。
2、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受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③时事新闻;④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案学法10-10】提示:
该校艺术团并没有侵犯莫言的著作权。只是属于著作权中的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以下情况属于对作品的合理利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某大学校艺术团将莫言的中篇小说《透明的红萝卜》改编成话剧,并在学校100周年校庆晚会上进行表演,该晚会向全校师生开放,未收取费用。属于合理利用的第(9)种。
【以案学法10-11】提示:
作者死亡后仍然享有著作权。根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
2月31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以案学法10-12】提示:
电视台对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其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此外,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以案学法10-13】提示:
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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