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64)

职务发明—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64)⼯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业余时间研发的新⿏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公司研发出新⿏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公司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专利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执⾏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在本职⼯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选项A说法正确。王某是甲公司负责研发电脑⿏标的⼯程师,其在公司的职责就是研发电脑⿏标,因此,即便其是利⽤业余时间研发的新电脑⿏标,也属于在本职⼯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选项B说法错误。王某是甲公司负责研发电脑⿏标的⼯程师,其在公司的职责就是研发电脑⿏标,即便其没有利⽤公司的资⾦、设备、零部件等技术条件,但其也⽆法避免的会利⽤到其在⼯作中从公司内部了解到的技术资料。因此,其研发出的新的电脑⿏标,依然属于职务发明,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属于王某。
选项C说法错误。王某主要利⽤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的新型⼿机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属于王某。
选项D说法错误。如果王某辞职后应聘到⼄公司,⼀年内在⼄公司研发出新⿏标,则该新⿏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属于⼄公司。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4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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