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练习题(二)

知识产权法学练习题(二)
案例分析题一
20011231日,重庆市长寿县某按摩器生产厂商向商标局申请将使用在该按摩器上的“长寿”标志注册为商标。2002115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3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驳回该申请。该厂商于2002120日收到该驳回申请的决定。另外,该县另有一厂商在某保健器材上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
问题如下:
1)如该按摩器生产厂商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于何时向谁提出申请复议?
2)你认为复议结果应当是如何?理由是什么?
3)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该按摩器生产厂商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最后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另一保健器材生
产厂商能否继续使用“长寿”作为商标?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应予200225日之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应当改变初审决定。因为“长寿”具有“岁数大”等其他含义,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用“长寿”作为保健器的商标,是一种暗示商标,而不是叙述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符合商标申请的条件。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取得、维持、撤销都已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能。因为此时使用将侵犯商标专用权。
案例分析题二
  公民张某于2000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的方法发明5月利用A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
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1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71日即行公布。200410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1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2005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1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200412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54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2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1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1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6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6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20058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问题如下:
  (1)张某的发明是否属于A企业的职务发明?并说明理由。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护期限从何日起计算?
  (4)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丙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7)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8)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张某的发明不属于A企业的职务发明。根据规定,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在本题中,张某完成发明后利用A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和测试,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200511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护期限自200211日起计算。
  (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11日-200711日。根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200371日-200511日)使用该发明未支付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200511日)起计算。
  (5)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41日-200741日。根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6)根据的司法解释,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举证责任在丙公司。根据规定,方法发明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一方。
  (8)丁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9)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案例分析题三
  某工艺美术学院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校教师研制某轮船模型,由副教授张某某、高级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制定修改设计方案,雇请某木器厂工人黄某绘制了模型外观图,制成了轮船模型。此后,上级单位召开了审定会,确定该轮船模型的研制单位为该工艺美术学院。
同年,学校确定由张某某、王某某组织撰写有关模型研制、创作过程的论文。张某某、王某某即各自着手整理材料。王某某将自己执笔写成的两篇论文初稿,均署名王、张二人,送张某某会稿,张将文字略作修改后提出将两篇论文合并为一篇。王某某依其建议将两篇初稿合
为一篇,署名为王、张、黄三人,提交学术会议发表,并投寄它刊发表,且申报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获三等奖。王某某又将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即原先的初稿中的一篇以王某某一人署名发表。张某某对王某某自行将合作作品投稿、评奖,只署名王一人以及独得稿酬不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木器厂职工黄某以曾为研制轮船模型绘制外观图为由,要求确认为研制组成员。
问题如下: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
  参考答案:
  (1)该轮船模型具有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著作权应属于工艺美术学院,张
某某、王某某应享有署名权。
  (2)两篇初稿的著作权应归王某某所有。
  (3)本案中木器厂黄某不享有著作权。
  (4)获奖论文的作者应为王某某和张某某
  案例分析题四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在此期间,因这部
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问题如下:
  (1)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若有,是什么样的权利?
5)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6)陈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7)陈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求了原著者的同意,但称该作品已经发表,可以不支付报酬,对吗?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是否须事先征得该报同意,支付报酬?
10)音像出版社发行包含影片片头曲的磁带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11)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的要求是合法的。
2)丁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3A侵害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4)王某享有著作权。
5)张某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张某作为影片的导演,享有署名权,应予保护。但是,张某无权分享电影发行后所获利润。
6)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权,吴某享有主题歌署名权。
7)陈某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周某不视为侵权。
8)不对。应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9)无需征得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
10)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11)此为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32: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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