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有限的试验”的理解
作者:李斌
来源:《河南科技》2019年第15期
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专利审查实践中,通常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谓“三步法”,是指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这三个步骤1。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审查员也会以“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为由,否定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否定其创造性2。在这些情况下,申请人往往难以信服,事实上审查员的观点有时也存在偏颇之处。 笔者通过以下案例来探讨对机械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有限的试验”的理解。
案情介绍
案例1:
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
至少一个适合于将材料运输到椎骨内的工具,该工具包括运输机构和液压促动器,该运输机构包括: a)包括第一活塞和输入口的主体;
b)连接到主体的运输管,材料通过运输管运输到病患的椎骨内;
所述液压促动器是包括第二活塞和缸体的手动泵,第二活塞和缸体带有匹配螺纹,使得液压流体能够通过旋转第二活塞进行泵送;
该液压促动器在输入口连接到主体,用于在压力下运输液压流体到主体,以便推动第一
活塞,该第一活塞直接地推动所述推动器,使得在运输管内的材料被运输到病患的椎骨内;和至少1cc的人造生物相容的已准备的材料,它在身体外不凝固为硬化状况,它包括在运输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