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
专利奖励制度篇3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奖励(以下简称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金与评审费用由区专利奖励资金列支。奖项设置包括:
(一) 专利金奖;
(二) 专利优秀奖;
(三) 外观设计金奖;
(四) 外观设计优秀奖;
(五) 专利创造奖;
(六) 专利运用奖;
(七) 专利保护奖;
(八) 专利贡献奖;
(九)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配套奖。
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外观设计金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 区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 区专利奖应当经过评选产生。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创造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运用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保护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贡献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配套奖励,但累计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
参选项目不符合区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评奖条件的,金奖可以空缺。
第六条 获得国家、省、市、区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奖励的奖金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七条 专利奖申报条件
(一)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
1.属于有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2.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
3.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5.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区专利奖。
(二)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外观设计金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
1.属于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5.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区专利奖。
(三)本辖区内的单位或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利创造奖:
1.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区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占全区专利申请总量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位居前列;主动深入企业、高校等联系和宣传专利申请工作;
3.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
为,或无违纪违法行为、无恶意竞争行为。
(四)本辖区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利运用奖:
1.通过自行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方式,对专利进行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专利的最大价值;
2.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五)本辖区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利保护奖:
1.高度重视专利保护,建立专利管理和保护制度,积极开展维权打假、应对诉讼等保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2.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六)本辖区内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利贡献奖:
1.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对营造良好的专利宣传普及氛围,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加快专利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重要的贡献。
(七)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区范围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专利配套奖:
1.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
2.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八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评审标准:
1.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2.该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
3.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茅;
4.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5.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二)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评审标准:
1.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2.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3.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
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5.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三)专利创造奖评审标准:
1.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申报单位以本辖区地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类别申请人的前十名;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代理量占全区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位居前列;
2.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成效突出,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落实;专利代理机构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佳,客户反映好,专利宣传和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3.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没有经上级主管部门立案并被查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发生;
4.未实施过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四)专利运用奖评审标准:
1.积极开发和利用专利,有效实现专利的价值,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2.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专利运用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地区社会经济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
3.遵纪守法,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
(五)专利保护奖评审标准:
1.积极开展维权打假、应对诉讼等保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组织或参与维权胜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维权援助服务质量居先;
2.主动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保护工作,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得到普遍认可。
(六)专利贡献奖评审标准:
1.高度重视专利发展工作,专利保护意识强;
2.在本单位或本行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推动专利宣传普及,为本单位或本行业的专利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并产生积极影响。
第九条 申报区专利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区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告文件以及专利实施效益报告;申报专利创造奖、专利运用奖、专利保护奖和专利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申报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配套奖的,获奖人应当提供相关获奖证明文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39: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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