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发明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811018801.5
(22)申请日 2018.09.03
(71)申请人 林国军
地址 101113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环湖
东区32号楼5单元401室
(72)发明人 林国军 
(51)Int.Cl.
G06Q  30/06(2012.01)
(54)发明名称
(57)摘要
一种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交易双方为
商家客户,交易对象为产品或服务,利用互联网
电子商务作为交易平台,商家选定或确认委托第
三方服务者。客户获取商家联网电子商务要约信
息之前,或者获取要约信息之后,由第三方服务
者即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接触客户,
协助促成客户对商家要约作出承诺,第三方服务者、客户就
第三方服务者所促成的交易信息向商家反馈,由
商家予以确认。权利要求书2页  说明书7页  附图4页CN 108846734 A 2018.11.20
C N  108846734
A
1.一种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交易双方为商家、客户,交易对象为产品或服务,商家发出要约,客户获取要约,客户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针对商家要约作出承诺,商家、客户依据要约承诺各自履行义务,完成互联网交易;其特征在于,商家选定或确认第三方服务者,由第三方服务者出面与客户进行
接触、沟通、洽商,协助或促成客户针对商家的要约作出承诺;基于第三方服务者协助促成客户作出承诺的事实,客户、第三方服务者双方,或者其中的任意一方,通过信息载体传送反馈给商家,由商家对反馈内容予以确认。
2.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第三方服务者或客户登录身份识别程序,第三方服务者或客户利用互联网登录程序通过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身份识别之后,根据各自权限执行相关互联网交易线上操作。
3.根据上述权利要求2所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第三方服务者或客户互联网登录程序为移动数字证书或互联网社交账号,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有移动数字证书或者互联网社交账号身份识别程序。
4.根据上述权利要求2或者权利要求3所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分别由第三方服务者、客户操控的客户对要约作出承诺的双指令程序,第三方服务者、客户各自登录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对客户作出的承诺分别发出确认指令,商家与客户之间的要约承诺据此得以生成。
5.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网关程序,客户利用支付网关程序,向商家支付产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
6.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有互联网交易数据库以及数据查询程序,互联网交易数据库由商家按照分门别类方式进行编排管理;商家、第三方服务者、客户任意一方依据各自身份权限登录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均可以查询到与其身份权限相符的客户互联网交易信息。
7.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商家向第三方服务者核发工作证书,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有第三方服务者数据库以及第三方服务者身份核查程序;客户或者社会公众登录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核查第三方服务者的身份信息。
8.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在客户尚未知悉了解商家之前,或者在客户尚未获取商家发出的要约之前,第三方服务者即可以利用自己特定的社会关系与客户进行接触、沟通、洽商,向客户推介商家或推介商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9.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第三方服务者基于商家、客户之间的互联网交易,可以向商家、客户双方或者任意一方提供担保,某一方违约给另外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第三方服务者向另外一方承担赔偿担保责任。
10.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第三方服务者可以接受商家、客户双方委托,或者接受任意一方的委托,代为履行以下任意一项事务,代表商家对客户的身份及资信进
行审核,代表商家与客户签署线下合同或者就原合同作出修
改或补充,代表商家向客户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代表商家向客户提供后期服务,代表客户对商家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代表客户向商家支付产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代表客户从商家接收产品或接受服务。
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适用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商业营销模式。
背景技术
[0002]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分别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家,以及接受产品或服务的客户。商家利用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建立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向各种不特定客户发出要约。不同区域的客户,分别利用各自的客户端计算机登录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相关的操控指令程序,对商家所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继而双方完成后续的互联网交易。[0003]互联网交易,分为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两个部分。线上交易通过互联网交易系统完成,一般包括合同签订、价款支付两个环节,例如通行的网上购物。线上交易的合同签订、价款支付两个环节,既可以利用商家提供的互联网交易系统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开单独完成。包括产品交付或者服务的提供,一般需要线下进行。作为一种特例,当产品或者服
务可以使用电子载体表现的话,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线上交易。
[0004]现有互联网电子商务既有优势,又有其不足。现有互联网电子商务优势在于,不需要经营店面,可以减少销售环节及销售成本,有利于商家的经营管理。现有互联网电子商务不足在于以下几点:一.其虚拟性影响安全度,交易中缺少人际之间的交流,影响客户对交易的认可度。二.没有实物展示,影响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度。三.受社会互联网水平限制,影响客户对于互联网交易方式的选择。现有互联网电子商务存在的上述不足,严重制约限制了互联网商务的发展。
发明内容
[0005]本发明创造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有第三方参与的新型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促成商家与客户之间通过商家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这种新型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既能保持现有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优势,又能克服现有互联网电子商务存在的不足。
[0006]实现上述发明创造之目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独立技术方案是,交易双方为商家、客户,交易对象为产品或服务,商家发出要约,客户获取要约,客户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针对商家要约作出承诺,商家、客户依据要约承诺各自履行义务,完成互联网交易;其特征在于,商家选定或确认第三方服务者,由第三方服务者出面与客户进行接触、沟通、洽商,协助或促成客户针对商家的要约作出承诺;基于第三方服务者协助促成客户作出承诺的事实,客户、第三方服务者双方,或者其中的任意一方,
通过信息载体传送反馈给商家,由商家对反馈内容予以确认。
[0007]上述独立技术方案的第一种改进技术方案是,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第三方服务者或客户登录身份识别程序,第三方服务者或客户利用互联网登录程序通过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身份识别之后,根据各自权限执行相关互联网交易线上操作。
[0008]上述独立技术方案的第一种改进技术方案的再改进技术方案是,第三方服务者或
客户互联网登录程序为移动数字证书或互联网社交账号,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有移动数字证书或者互联网社交账号身份识别程序。
[0009]上述独立技术方案的第一种改进技术方案的再改进技术方案,或者第一种改进技术方案的再改进技术方案的下层级再改进技术方案是,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分别由第三方服务者、客户操控的客户对要约作出承诺的双指令程序,第三方服务者、客户各自登录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对客户作出的承诺分别发出确认指令,商家与客户之间的要约承诺据此得以生成。
[0010]上述独立技术方案的第二种改进技术方案是,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网关程序,客户利用支付网关程序,向商家支付产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
[0011]上述独立技术方案的第三种改进技术方案,或者是第一种改进技术方案的下层级改进技术方案是,
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有互联网交易数据库以及数据查询程序,互联网交易数据库由商家按照分门别类方式进行编排管理;商家、第三方服务者、客户任意一方依据各自身份权限登录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均可以查询到与其身份权限相符的客户互联网交易信息。
[0012]上述独立技术方案的第四种改进技术方案是,商家向第三方服务者核发工作证书,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置有第三方服务者数据库以及第三方服务者身份核查程序;客户或者社会公众登录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核查第三方服务者的身份信息。[0013]上述独立技术方案的第五种改进技术方案是,在客户尚未知悉了解商家之前,或者在客户尚未获取商家发出的要约之前,第三方服务者即可以利用自己特定的社会关系与客户进行接触、沟通、洽商,向客户推介商家或推介商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0014]上述独立技术方案的第六种改进技术方案是,第三方服务者基于商家、客户之间的互联网交易,可以向商家、客户双方或者任意一方提供担保,某一方违约给另外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第三方服务者向另外一方承担赔偿担保责任。
[0015]上述独立技术方案的第七种改进技术方案是,第三方服务者可以接受商家、客户双方委托,或者接受任意一方的委托,代为履行以下任意一项事务,代表商家对客户的身份及资信进行审核,代表商家与客户签署线下合同或者就原合同作出修改或补充,代表商家向客户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代表商家向
客户提供后期服务,代表客户对商家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代表客户向商家支付产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代表客户从商家接收产品或接受服务。发明内容相关技术说明
[0016]本发明各种技术方案中。所述的商家,可以是产品的最终生产者,或者是服务的最终提供者,也可以是中间商。所述的客户,可以是产品最终消费者,或者是服务的最终接受者,也可以是中间商。所述的第三方服务者系自然人,第三方服务者可以由商家确认指派,也可以由特定组织机构或个人指派第三方服务者。商家与第三方服务者之间,可以是委托关系或者其他合作关系。第三方服务者由特定组织机构或个人指派时,商家与特定组织机构或个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第三方服务者可以使用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名称,例如:商务咨询师、咨询师、业务公关、商务推介师、商务师、商务代理等。商家可以选定或确认数量不等的多个服务者,每位服务者可以向数量不等的多个客户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51: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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