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征求意重点_百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1年4月8日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为准。
3、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一般性的公知常识,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一般现有技术,并且具备进行各种常规试验和普通分析工作的手段和能力的技术人员。
4、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通常包括理解、澄清和特殊情况下的修正等含义,即根据说明书、附图及该领域公知常识帮助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进行理解;澄清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在表述上存在的不清楚以及弥补技术术语含义理解的缺陷;在特定情况下,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依据说明书、附图及该领域公知常识进行修正。
5、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6、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原告以多个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的,应当以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并作出解释。
7、一项专利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8、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9、技术特征是指在一项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
10、折中原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措辞的字面含义,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利权人的贡献等因素合理概括专利保护范围,但不能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该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独立解释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
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12、专利权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对于已经超过保护期限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权,原告就专利有效期间内的侵权的行为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但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权利人应当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13、整体解释原则。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14、以技术内容为准原则。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措辞为准。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作用和有益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15、公平解释原则。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将现有技术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从而侵害公众利益。
16、技术术语含义一致原则。同一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的含义一致,不允许做不同的解释。
(三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17、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可以运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18、专利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的,法院应当依据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表述错误。
19、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20、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种技术方案,但该技术方案并未被权利要求所概括,则应视其在本专利中放弃了该技术方
案。即对于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而未记载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适用上述条款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针对完整的技术方案,而非某个具体的技术特征。
21、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不宜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用上位概念描写的技术特征一律归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功能性技术特征指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采用部件或步骤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产生的效果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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