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全文版

知识产权法全文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发明权、秘密技术及其他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等权利。
第三条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创造、开发、应用科技和其他知识、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家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弘扬创造精神,倡导创造文化,推动全社会关注、尊重知识,培养创新人才,为知识创造、传播、利用和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有关权力机关登记申请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取得保护。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专利
第八条 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新的产品或者对现有技术、产品的改进,以及对新的应用的创造性的技术方案的保护。
第九条 发明是指在技术领域中,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条 实用新型是指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作出的,对于实用有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形、图案或者其结合所形成的富有美感和富有美术审美特征的新设计。
第十二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分别申请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外观设计具有审美价值,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第十四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不得有违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五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在申请日享有保护。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制作、使用、许诺销售出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人对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权利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并在1年内向该国申请进入国际阶段的专利合作条约。
……(依次书写知识产权法条文)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1984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申请、侵害、保护等活动均包括其所扶持、怂恿、教唆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享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人或者单位。
第七十五条 本法所称专利申请人,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出申请的人或者单位。
第七十六条 本法所称专利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款,对申请日在1993年7月1日以后的已授予专利的保护亦适用。
第七十八条 本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
……(依次书写附则中的内容和条款)
注意:本文为知识产权法全文版,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时应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全文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30: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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