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部享受教授

关于印发水利部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的通知
水人教[2006]8号
2008年12月31日
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和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部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根据2005年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部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部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元月十日
附件:

水利部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科学,热爱水利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创新,为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应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高超的学术水平,具有超前的科研意识和踏实的学术作风,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和动态趋
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水利专业技术水平中起骨干作用。
  三、申报必备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2、参加全国或水利部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通用标准线或水利部规定的合格标准线;或符合外语免试条件。
    四、经历与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在水利科学研究、工程建设、产品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化和管理工作等某业务领域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专业工作经历:
  1、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主持过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运行管理等某一专业技术工作。
  2、作为主要编写人,主持或参加过大江大河及重要一级支流以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开发治理专项规划或省级区域水利规划本专业部分的编制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或负责过全国水利专项规划、省部级水利专项规划以及本专业大中型流域或省级区域水利综合技术管理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国家攻关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开发以及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取得重要成果;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过省部级科研、开发以及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果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践。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过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或流域、省级区域水利规划报告的审查或咨询。
    6、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过大型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和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
  五、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业绩成果: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获得国家优秀设计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省部级或行业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推广奖)二等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3、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被省、部列为推广项目,并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践或被省、部专业主管部门决策采纳。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技术成果被省、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大江大河或重要一级支流、省级区域水利综合、专业规划或省级以上水利发展规划;完成大、中型工程建设的科研、勘测、规划、设计、咨询的一个主要实施阶段;完成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主要过程,并通过相应级别的审查和主管部门认可。
  6、主持编写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的行业、省部、流域或大型企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法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被颁布实行。
  7、在水利各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解决了某一关键性的复杂技术难题;或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同行专家公认。
  六、论文论著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发表论文、著作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本人撰写不少于五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五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三篇。
  4、撰写的调研报告、科技建议和总结报告以及重要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不少于三篇。
    七、按照《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发[2005]25号)规定,被界定为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科技人员可直接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八、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水利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定,水利部批准,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九、对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有直接技术责任或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伪造申报资料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
    十、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职称    评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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