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并有效、规范地保护和管理学校专利权,促进职务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师生员工所取得的并由吉林大学作为权利人所享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管理。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在岗人员以及在我校学习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博士后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的专利工作由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的实施由吉大控股公司或其它经学校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  专利负责人、相关学院(或科研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专利权保护、管理和实施转化工作。
专利负责人是指有权代表全体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处置相关专利权益的技术完成人之一。
第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使用、处分学校专利权(包括申请权、实施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
侵犯学校专利造成损失的,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学校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以吉林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承担校内各类科研立项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五)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六)本校职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包括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
第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意以吉林大学名义申请专利的非职务发明创造,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与校外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和合作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学校和合作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学校与其它法人单位或个人开展合作研究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明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等约定。
第九条  校内单位在接收来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人员时,应当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他们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智力成果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向国内外派出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时,应当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以及可能在接受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课题组在发明创造中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等技术秘密或其它相关商业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各学院(或研究机构)应建立相应保护制度,并采取保密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三章  专利权申请与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专利法规要求的发明创造应申请专利保护。
更适合以技术秘密或其它知识产权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应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相关技术方案或新设计拟申请专利的,应在其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论文、答辩、成果鉴定、公开使用、展示、基因库注册等方式公开之前提出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新设计应不属于现有设计。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的,应以吉林大学作为权利人提出申请。
根据合作研究合同(协议)需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联合提出申请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通过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方式提出专利权申请,提高专利权申请质量和效率。
通过代理申请专利的,应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与学校有长期专利代理关系的,可以签订总委托合同,并以协议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专利负责人应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确定并向学校备案相关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创造成果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一经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
发明人或设计人涉及外单位人员的,应确保不引起权属纠纷。
第十七条  专利负责人应按学校要求备案专利相关材料。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等文件材料经学校专利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后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借阅使用。
学校应建立公开的信息平台发布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信息。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及维持专利权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专利负责人负
责缴纳。
第十九条  专利负责人决定不再缴费维持相关职务专利权的,应在专利年费缴费期满的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学院(或研究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续费维持该专利权,并将决定意见报送学校专利管理部门。
学院(或研究机构)决定不续费的,由学校专利管理部门在学校设立的公开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专利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为该专利权续费,并享受由此产生的转化利益。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专项基金,根据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获得授权情况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补助专利申请(通过专利代理提出的)、获得专利授权及专利首三年年费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采取业绩津贴或其它相应方式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成果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不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奖励标准。
“中国专利金奖”和“发明创业奖”比照部、省级奖项确定相应奖励的发放标准。
专利负责人确定相关奖励的具体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开展教师职务聘任、研究生导师聘任、研究生毕业等工作中需要进行成果评价的,应按照发表论文成果与职务授权专利成果并重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职务专利权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的,由科学技术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学院(或研究机构)及专利负责人予以配合。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后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的,由实施单位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学院(或研究机构)及专利负责人予以配合。
第四章  专利的实施转化
    第二十四条  职务专利的实施转化应按以下两种主要方式进行:
(一)以技术转让形式开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
(二)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
第二十五条  职务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的,应以吉林大学名义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的管理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费由双方约定或经专业机构评估,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投入(包括用于该研究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费用等)。
转让费数额应经由专利负责人所在学院(或研究机构)审定。
第二十七条  职务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的到校合同经费,按学校、学院(或研究机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226的比例分配。
专利年费由专利负责人所在学院(或研究机构)缴纳的,按学校、学院(或研究机构)、发明人(或设计人)262的比例分配。
专利年费不是由专利负责人或其所在学院(或研究机构)缴纳的职务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的到校合同经费,按学校、学院(或研究机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缴费人2125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职务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任何师生员工都可
以根据学校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的职务专利权信息,经专利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或研究机构)同意,并在学校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的推介活动。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49: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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