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品种的法律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
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
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
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
2、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
3、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
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 
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
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
二、品种权的内容
(一)品种权的取得
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包括植物属于受保护的名录范围、具有合适的名称、提交申请、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等。实质条件包括植物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二)品种权的内容
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1、生产权,即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即为侵权。
2、销售权,即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即为侵权。
3、使用权,即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繁殖材料的行为,即为侵权。
4、许可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品种权的权利。
5、转让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将品种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三)品种权的限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新品种权规定了两项限制:
一是合理使用,即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是强制许可,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对授权品种进行推广使用,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品种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四)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侵权行为。
1、行政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构成侵权的,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
2、民事责任
品种权受到侵害后,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是2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3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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