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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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海程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汇海隆家具8-9号馆后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玩大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汇海隆家居8号馆东100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海程洁具有限公司、山东玩大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静波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啸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