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与“不支持”的专利审查竞合研究

超范围不支持的专利审查竞合研究
作者:陈瑞炯
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6
        摘要:专利法体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法条竞合的现象,其中,A33R43.1“超范围A26.4“不支持作为专利法体系中的常用法律条款,在审查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各自独立使用,但有时也会出现竞合的现象。本文针对超范围不支持法条竞合的情形进行研究,分析并得出:在两者出现法条竞合时优先指超范围,同时在超范围的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不支持问题。
        关键词:超范围;不支持;竞合研究
        专利法体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法条竞合的现象,例如A26.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A26.4“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中,A33R43.1“超范围(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下文统称超范围)和A26.4“不支持(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下文简称不支持)作为专利法体系中的常用法律条款,在审查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各自互不影响、独立使用,但有时也会出现竞合的现象。本文将针对超范围不支持
法条竞合的情形进行研究与分析。
        对于超范围不支持的法条竞合,审查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超范围应当优先指出,如有国内学者1]从问题根源的角度出发,认为例如,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的特征在说明书中无记载或记载不一致,则增加的特征实际上也导致了A26.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由于不支持缺陷是修改超范围导致的,因此应针对问题的根源,适用A33发出审查意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指出不支持即可,如也有国内学者口认为在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将发生《专利法》第33条和26条之间的法条竞合,应优先考虑适用《专利法》第26条规定,即以权利要求书得不到支持为由驳回申请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2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174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竞合   专利法   审查   要求   得不到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