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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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4F-13室。 法定代表人:******************UCH,J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柠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新星南路2735号4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松。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柠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各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叶菊芬
审 判 员 杨馥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林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