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法是什么
现⽬前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都有专利权的存在,专利权⼀般是在专利通过知识产权局之后可以获得的权利。专利权⼈依法取得⾃⼰的权利,也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使权利。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法是什么
曾经在某份报纸上看到这样⼀篇报道:某法院在审理某产品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将原告⽣产的某专利技术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了详细的对⽐,最后认定被告⽣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产品⼀致,因⽽判定被告侵权。
可能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法院的上述判决似乎并⽆不妥之处,甚⾄还会拍⼿称快。但对于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来说,看到上述案例肯定会⼤吃⼀惊,如此判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在现实中,很多⼈都有这样⼀个误解,以为判定某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发明专利只需通过对⽐专利产品本⾝与被控侵权的产品就能够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事实上,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直接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较,就⾮常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其原因在于: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作
为专利权的客体的发明创造是⽆形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所以⽆法依发明创造本⾝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专利权⼈在获得⼀项产品的专利权后,其制造或者许可他⼈制造的专利产品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往往有不⼀致的情况。专利权⼈⽣产的产品仅是技术⽅案的⼀种具体表现形式,并不能完全表达专利技术⽅案的全部内容。
现有的专利侵权判定依据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在上述前提下,允许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定的修正,这种修正是以专利权⼈对⾃⼰的发明创造作出具体说明为依据。
⼀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由⼀个个具体的技术特征组成的。在⼀项发明专利中,其权利要求书中⾄少包含⼀项独⽴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独⽴权利要求是构成⼀项发明创造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它的保护范围最⼤,所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先是由独⽴权利要求确定的。我国以发明和实⽤新型的独⽴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个整体技术⽅案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在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侵犯他⼈发明专利权时,应当是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逐⼀进⾏⽐较,以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落⼊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这⾥,被控侵权物不存在什么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主要技术特征,⽽是应当
拿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和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对⽐,从⽽得出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结论。只有当被控侵权物包含了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直⾄今⽇,专利侵权判定⼀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与其他的⼀般民事侵权、合同违约等有许多的不同之处。⽐如,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较强,⽽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进⾏⽐较,被控产品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致的,不⼀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个⽐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
专利侵权的⼀般判定⽅法
⼀般来说,在具体进⾏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结合以下⼏个主要原则加以运⽤:
⼀、全⾯覆盖原则
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也是⾸要原则。
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全⾯覆盖
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缺少⼀个或⼀个以上,则侵权不成⽴。
在下述⼏种情况下,视为被控侵权物全⾯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侵权。即从字⾯上分析⽐较就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字表述均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全⾯覆盖原则,被控侵权物侵权。
3.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全⾯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侵权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不问被控侵权物是否⽐权利要求的多。
在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些不理解,觉得被控侵权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
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了他⼈的专利,利⽤了他⼈的智⼒成果,就必须获得他⼈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为。
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专利少⼀个或⼀个以上的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因为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技术⽅案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只有独⽴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利⽤才构成侵权。⽐如:独⽴权利要求中实现⼀个⽅案需要A、B、C、D四个装置或步骤组成,被控侵权⽅案仅仅利⽤A、B、C三个装置或步骤组成,则表明被控侵权⽅案利⽤了较少的技术特征实现了专利技术的⽬的和效果,这是⼀种技术的创新,⽐专利技术更先进,显然不能被视为侵权。
由于专利侵权⼿段的复杂性和隐秘性越来越⾼,就我国法院⽬前的实践来说,仅仅应⽤全⾯覆盖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侵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少。因此,当适⽤全⾯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继续适⽤等同原则进⾏侵权判定。
⼆、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最多的⼀个原则。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中有⼀个或者⼀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从字⾯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
权物(产品或⽅法)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853年的威南诉丹麦德⼀案是美国最早使⽤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之⼀。威南设计了⼀种呈圆锥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压⼒的车厢,该车厢获得了专利。丹麦德也设计了⼀种车厢,该车厢的车厢上部呈⼋⾓形,下部为到⾦字塔形。威南诉丹麦德专利侵权。⼀审法院认为,威南的专利权利要求规定车厢为圆锥形,丹麦德设计的车厢不是圆锥形,所以侵权不成⽴。美国最⾼院认为,专利权⼈不可能造出⼀个绝对的圆锥体;如果被告的车厢的形状已经与圆锥体⾜够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专利基本⼀样,法院应该判定专利侵权成⽴。鉴于这个案⼦的特殊情况,法院应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专利权⼈的利益,这种特别措施后来被称为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早已被应⽤,但直到2001年最⾼⼈民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2001)法释字第21号]中第⼀次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七条:“专利法第五⼗九条第⼀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该条明确规定将专利侵权所适⽤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还扩展到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等同特征”⼜称等同物,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员⽆需经过
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被控侵权物中,同时满⾜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同时,在适⽤本原则时还应当注意以下的⼏点:
1.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因为它们都是为完成发明⽬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2.适⽤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不适⽤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整体技术⽅案与独⽴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案是否等同。
3.进⾏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员的专业知识⽔平为准,⽽不应以所属领域的⾼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平为准。
4.进⾏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5.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为发⽣
的时间为界限,⽽不是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公开⽇为准。
6.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案,⽽且这⼀变劣技术⽅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等同原则在适⽤时也不能机械的运⽤,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
1.⾃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均有权⽆偿使⽤。
不能认为使⽤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禁⽌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以过分的保护。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的完全背道⽽驰。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专利权⼈的权利⼀般有可以进⾏转让,并收取相应的费⽤,但是未经许可的使⽤⼈使⽤专利权的情况⼀般属于侵权⾏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店铺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48: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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