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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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南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厚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石臼庙村。
法定代表人:陈慧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绿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东路17号三层2119。
法定代表人:李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吴双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磊,*,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简称库瑞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厚旺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厚旺公司)、被告北京绿嘉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绿嘉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辛建,被告厚旺公司与被告绿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库瑞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厚旺公司、绿嘉公司以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3、名为“一种车位锁的光电定位开关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厚旺公司、绿嘉公司以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6073.03元、合理支出13926.97元,合计30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提供为厚旺公司与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在其运营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帮助行为,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网络地址链接等必要措施;4.请求法院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余兴龙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目前合法有效,库瑞公司与余兴龙签
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库瑞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实施涉案专利,库瑞公司有权单独就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库瑞公司经调查发现,绿嘉公司在天猫商城上的店铺中许诺销售及销售名为“领路汽车蓝牙电动智能遥控车位锁地锁自动感应升降停车位加厚防撞”车位锁(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中控制车位锁升降组件涉及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厚旺公司是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在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网站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相同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给库瑞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厚旺公司答辩称:第一,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遮光轮这一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遮光片不具有A槽和B槽结构,也没有两槽直径不同,各对应一对红外接收发射管,A槽的右端和B槽的左端径向上有重叠区,故不构成直接侵权。其次,涉案专利通过红外射线通断组合判断车位锁挡臂位置,被诉侵权产品主要通过电机驱动电流进行判断摇臂位置,红外接收二极管只是在直立时起作用,两者工作原理完全不同。此外,被诉侵权产品的红外接收发射二级管还起到车辆撞击车位锁时发出报警的作用。因此,不构成等同侵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库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绿嘉公司答辩称:答辩意见同厚旺公司一致。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答辩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作为平台服务商,及时对被控侵权产品作下架处理,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京东信息技术公司答辩称:京东信息技术公司系销售商,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联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商和供应商,厂商及供应商提供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并称未收到库瑞公司的上诉状,应为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相关车位锁产品未侵权。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购销合同和发票等交易凭证,能够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有关事实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车位锁的光电定位开关组件”,专利号为ZL2***********.3,申请日为2013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专利权人为余兴龙。目前,该专利权为有效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13日针对涉案专利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4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甲方余兴龙与乙方库瑞公司于2014年1月3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库瑞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实施涉案专利,针对侵权行为,库瑞公司可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0月11日,余兴龙出具情况说明,其表示对库瑞公司为维护涉案专利权所单独采取的各项法律措施并无任何异议。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车位锁的光电定位开关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电路板(1)、遮光轮(3),所述电路板(1)上设有两对红外接收发射管(2),所述遮光轮(3)设于车位锁的传动轴(4)上,所述遮光轮(3)上设有与传动轴(4)同圆心的A槽(6)和B槽(7),所述A槽(6)和B槽(7)直径不同,各对应一对红外接收发射管(2),所述A槽(6)的右端和B槽(7)的左端径向上有一重叠区。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收费收据、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
二、关于库瑞公司指控厚旺公司、绿嘉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与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
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辛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辛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登陆天猫商城网站,搜索“领路旗舰店”后点击进入该店铺,查看工商执照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绿嘉公司;后在商品界面选择“领路汽车蓝牙电动智能遥控车位锁地锁自动感应升降停车位加厚防撞”,进入相关页面,显示月销量47、累计评价1441,选择颜分类中的第一款、数量2台后加入购物车并付款431.97元。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取了、拆开包裹后对内部物品拍照、拆解并封存。为此,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勘验,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封存完好。上述两份公证书对应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内均有车位锁一台以及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上记载有“生产厂家:宁波市厚旺贸易有限公司”字样。各方当事人确认以上述
公证书记载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拆解图片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2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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