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备注:指标说明
1.全部在研项目数。工程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总数,按政府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2.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项目等。
3.省级以上委托任务经费。工程中心研发经费支出中来自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总额。
4.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量。
5.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6.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7.发明专利申请数。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数。
8.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工程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9.技术性收入。工程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10.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工程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
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
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11.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得到的数值。
12.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工程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
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1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工程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
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
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
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14.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高级专家是指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
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
项津贴的专家数。博士是指全职在职工程中心工作、获得博
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2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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