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评析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评析
文  /  伯雨鸿
摘要:法律的修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正发生在我国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迈进的关键历史当口。在第六次科技革命方兴未艾、国家科技强国战略布局不断推进、国际竞争格局加速调整这三重因素的客观背景下,此次修法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以新技术的专利制度保障、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依托和竞争体系下的国际话语权提升为价值导向对《专利法》予以增补和完善,进而从专利法授权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利用机制的优化以及专利法救济规则的深化三个角度阐释和丰富了《专利法》的权利内核。《专利法》规范下专利权利义务的优化配置将成为我国构建知识产权新发展格局中重要的一笔。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时期网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
(20ZDA063);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裁判困境的反思——基于20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CYS19139);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改课题“专利科技与法律判断的转换能力培养研究”(yjg201805)。作者简介:伯雨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参见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关键词:《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时空内涵;价值导向;权利内核
一、引言
专利制度作为技术与法律的结合,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事业揭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专利法起草的序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背景推进了专利法制定进程。1984年,历时5年,先后历经25稿的专利法草案经表决并通过。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1985年
4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逾三十五年。在此期间,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需要,我国专利制度建设事业不断推进,先后历经四次修改,实现了从“被动调整”到“主动修法”的转向。1988年9月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重要论断。同时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专利法》于1992年进行第一次修正,其修法重心是与当时已经基本成
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相一致。2 21世纪初,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契合,进一步提升我国专利的保护水平,也为了与国际专利制度相衔接,顺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需要,《专利法》于2000年进行第二次修正。3我国正式入世后,专利立法价值逐渐从被动走向主动。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正则全面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系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要求。4然而,
第三次修正后的《专利法》在专利保护实践中存在专利维权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突出问题。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1年11月便开始启动第四次修法的准备工作。5 修订草案自2012年8月第一次公布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频频出现新变化,强烈的制度变革诉求对完善专利制度不断提出新要求,学术界、实务界纷纷建言献策。中美贸易摩擦和争端不断升级,2020年1月中美双方成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该协议的签署直接推动了第四次修法进程,《专利法》最终于2020年10月17日迎来了第四次修正。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令专利制度的价值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学界对专利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也令立法者对专利的属性和客观规律的认知逐渐加深。历经数次修法,我国专利制度的功能定位业已从微观层面上单一地保护
2. 参见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3. 参见王连峰:《WTO 中的知识产权协议与中国专利法的修改》,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第59页;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4. 参见马宁:《从<;专利法>三次修改谈中国专利立法价值趋向的变化》,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5期,第69页。
5. 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条文对照及其修改说明已于2012年8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公布:
v/art/2012/8/10/art_78_110983.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3日。
6. 参见人民网:《第六次科技革命:生物科技时代到来!》,
scitech.people/n/2015/0314/c1057-2669234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3日。7. 参见吴汉东:《国家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第75-76页。
产权人合法利益过渡到宏观层面上作为创新型强国建设的实用工具。基于此,本文拟以第四次修正后的《专利法》为基础,从时空内涵、价值导向和权利内核三个维度,试对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加以评析。
二、《专利法》第四次修正的时空内涵
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科技、经济、法律和公共政策等多维度协调发展的产物。我国专利法的制度创制与制度变革都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科技创新实践需求、公共政策价值导向、国际形势发展动向的背景之下。此次专利法修法也不例外,同样受到三大要素的指引。基于此,本部分从新科技革命奠定的实践基础、科技强国建设的政策立场、知识经济博弈的国际格局的中国场景出发,探讨《专利法》第四次修正的时空内涵,实现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丰富与完善,从而与专利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相契合。
(一)新技术:新科技革命奠定的实践基础专利制度的演变始终基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进言之,从工业革命到“新生物学革命”6
的不同
时期,专利法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缘于科技革命而变。20世纪下半叶,诸如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等新技术革命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并席卷全球的“知识革命”是新技术革命的衍生品,其中又尤以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最富有代表性。7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宽
广的世界眼光向全党提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根据最新发布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5G 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数量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8具体来说,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正在成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着力点。基因编程、人工神经网络、机器人科学家等作为人工智能独立生成物,给专利法规范带来诸多挑战,比如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专利权主体界定问题、专利授权条件认定标准问题。9针对第六次科技革命带来的诸多挑战,有必要对专利法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授权制度、保护制度等法律规范构成重新审视,使之契合新时代科技革命奠定的实践基础。
(二)重创新:科技强国建设的政策立场科技强国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亦是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战略支撑。从党的十八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党的十九大“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等重要论断的提出,再到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就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和战略布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内生动力,是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逻辑起点与本质要求。科技创新和专利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是贯彻实施一系列公共政策的战略支持。10科技强国建设的核心要义即在于,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扶持科学技术事业与产业发展。专利法作为科学技术事业与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撑,对于科技强国建设的
8. 参见人民网:《李欲晓:目前全国已建成5G 超48万个》,fi nance.people/n1/2020/1123/c1004-31941440.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25日。9. 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4期,第26页。10. 参见张媛媛:《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发展的论述》,载《上海经济研究》2020年第7期,第23页。11. 参见吴汉东:《国家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第74页。
推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科技创新持续不断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输送动力,必须为其提供与时俱进、相对健全的制度依托。《专利法》第三次修正至今已逾十载。在此期间,
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专利制度理论和实践频频遇见新问题和新挑战。外部的科技发展和内部的制度需求亟待立法予以相应调整,以适应科技强国建设的现实需要。科技创新理念奠基于不同时期的政策指导思想,并将其渗入具体的专利制度设计。专利制度随技术创新与政策转变而调整,其保护力度不会维持在同一个基准线上。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号召使《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正作出一系列制度调适,为我国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三)强竞争:知识经济博弈的国际格局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也是知识产权时代,知识已经成为生产力和高质量发展的永动机。20世纪90年代中期,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 正式缔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为了与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衔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被动性修正。TRIPs 的生效使得知识产权第一次直接与国际贸易发展挂钩,知识产权正式从智力创造领域进入国际贸易领域。该协议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与贸易之间桥梁的搭建。自此经济全球化不仅仅表现为投资和贸易的自由化,更彰显了知识经济的共享自由。TRIPs 的诞生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由此形成了知识经济博弈的国际新格局。11此外,以知识产权纠纷为核心的数次中美贸易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形塑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作为科技创新代名词的专利制度。在双边经贸方面,多
轮关税施压与贸易谈判促成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署。从该协议的签署可以看出,中美战略性冲突的最高层面实质是为了抢占经济社会发展的制高点,即“泛知识产权竞争”。12可以说,知识
产权制度的演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泛知识产权竞争”的影响。然而,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等诸多积极因素的累积,中国专利法修改不再是受美国影响的被迫生成物,而更多是源于我国鼓励创新、发挥市场经济主导地位、融入国际规则、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的内在需求。一言以蔽之,在注重科技知识经济较量和全球专利竞赛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法律制度构造稳步向好,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专利保护策略、国际专利规则制定等方面充分发挥了中国优势。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高点,其制度设计必须回应国际竞争需求,为有竞争性的科技、经济体系的形成提供制度供给。
三、《专利法》第四次修正的价值导向
法律规范的价值导向是法律场景运用的核心内涵。《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不仅是立法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也是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国家政策导向转变、国际竞争加剧多面向相互作用的产物。科技进步是专利法修正的“元”动力,科技进步直接体现为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客观上需要经济利益转化的制度保障,而专利法正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有力工具。国家政策导向的转变反映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施要求,专利法的修正可以更好地促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发展,满足国家发展的高质量诉求。国际竞争的加剧是全球大背景下的客观现实,
12. “泛知识产权”,即指知识产权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经济社会发展要素。“泛知识产权竞争”,
即指知识产权及这些相关要素的竞争,包括支配这些要素的核心资源的争夺。参见易继明:《中美关系背景下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9期,第7页。13. 参见李雨峰:《论专利公开与排他利益的动态平衡》,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9期,第4页。14. 参见陈景辉:《法理学的性质:关于法律一般属性的讨论如何可靠》,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4期,第65页。
专利法作为经济贸易竞争中的重要筹码,其修正必须考量国际竞争的外部环境以及该背景下的中国场景。《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正是对上述多方诉求的体现和回应,并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向,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微观层面:新技术的专利制度保障专利法的制度功能旨在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一方面,制度为科技创新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对制度创新的保障可以更好地激励科技创新。激励和保护是制度功能的两个面向,二者交织共同构成了专利法的制度功能内涵。而这种功能内涵的演化奠定了创新型强国建设的制度基石。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言,专利法律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科技革命有赖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经济利益又有赖于专利法律制度的保障。专利制度是一种“以公开换取垄断”的制度,其要求权利人对专利信息充分公开。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必须将其技术信息进行公开,才能获得垄断利益。13正是由于专利对价机制的存在,才能让科技之花绽放在智力成果的土壤上。
从法律的规范事实角度而言,法律是一种本身包含特定价值并敏感于这个价值的事实。14专利法的直觉功能便是对新技术的激励和保护,如果该直觉功能未得到满足,我们可以认为该部门法的规范事实无法从逻辑上得以证明。从经验上而言,专利制度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一国历史生活的场景下,生产力的不断提升以及技术的持续进步都必然催生相应的法律配套机制。专利法正是在上述的逻辑情景下产生。申言之,生产力进步引发的技术革命对专利法提出了制度需求,而专利法的出台和修改是对
社会技术变革的呼应。这也印证了法律规范和法律实施之间的内在因果链接。
(二)中观层面: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依托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并非专利法的终极目标,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才是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题中之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专利作为科技创新的“代名词”,将其大量转化为技术产品、设计产品,也即将专利充分产业化才能彰显目前科技强国建设的新发展格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任务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15此次修法迎合了国家高质量发展需求,聚焦于专利技术转化,促进产业创新。
作为统治阶级利益表达的法律,其目的必然也必须符合该国政策导向需求。在我国政策顶层设计上,对专利的保护需求已从数量导向转为质量追寻。高质量的发展模式内涵产业化的未来发展方向。创新
成果的产业化亟待专利制度创新予以充分释放。专利技术的转化不仅依托科技创新带来的技术层面支持,还需要法律规范层面的制度架构。法律不仅是一种社会事实的主张,还是一种蕴含价值的规范表达。此次专利法的修正彰显了双重价值。一方面是产业不断升级,转向高质量发展层面的社会事实主张的体现,是科技创新转为产业化落地的规范支撑。另一方面,在价值取向的映射半径下,是一国政策发展最终服务于科技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国家治理道德价值的彰显。
(三)宏观层面:竞争体系下的国际话语权提升
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以及中、韩、澳、新四个对话会员国的十五位贸易(商务)部长,以视频方式共同签署了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安排《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5. 参见新华网:《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www.xinhuanet/politics/leaders/2020-12/01/c_1126808128.htm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5日。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RCEP 》)。知识产权是《RCEP 》的重要议题,其第十一章专章规定知识产权。该协定的签署客观上为中国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提升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话语权和主动权起到了助推作用。
《RCEP 》签署的国际背景在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而科技创新是变局中的关键变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习总书记的指示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环境下的关键词为合作与竞争。合作与竞争作为矛盾的对立统一,深刻地阐释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地域范围内的价值属性。合作与竞争的对立面向在于,知识产权当前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筹码,特别是承载着科技创新功能的专利,成为各国经贸往来中的一把“利剑”。在各国彼此的利益博弈中发挥着“压舱石”的作用,可以使我国占据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谈判的优势地位。合作与竞争的统一面向在于,虽然各方基于本国利益的考量在知识产权的运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在契合共同利益的角度下最终都能达致合作。可以说,在全球国际贸易体制和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合作中蕴含了竞争,竞争又可以更好地促进合作。在这样的内生循环中,知识产权的“中国故事”,特别是专利法的“中国故事”为我国在竞争体系下的国际话语权提升有着积极的助推作用。
四、《专利法》第四次修正的权利内核
《专利法》上一次修正距今已有十二载。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技术革新、创新驱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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