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专利很早前就已经出现了,“专利”一词最高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的《国语》。在《国语》卷一周语上中,芮良夫曰“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此话的背景即周厉王任用荣夷公为卿士,实行“专利”,对社会财富及资源进行垄断,招致了贵族和平民的不满。在汉代,对盐、铁、茶、丝、瓷器等就实行官办或商办的垄断经营制度。这与西方各国将专利视为垄断、独占的精神是一致的。然而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最早是出现在我国清代末期。
    一、清朝末期的专利法律制度
    第一个将西方专利思想引入中国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他曾居住香港多年,学习过近代科学,研究过西方的政治经济,受到西方文化影响,1859年出任太平天国总理,他在具有资本主义彩的《资政新篇》中指出:凡有“兴车马之利”、“兴舟揖之利”或“兴器皿技艺,有能造精奇便利者”,均应鼓励和进行专利保护,准许他们“自创”和“自售”。他还提出对技术发明采取专利保护的年限:“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限满准他人仿效”。其主张虽然因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而未能实现,但却是我国最早的专利立法思想的反映。
    在《资政新篇》发表二十多年后,清朝光绪皇帝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影响下于l882年批准赐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l0年专利,此后又批准了多项造纸、酿酒、纺纱、织布的专利。l898年光绪皇帝颁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在国内未公知的工艺方法仿造出国外已有的产品被授予10年、国外没有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其工艺被授予30年或国外没有的产品和工艺的重大发明被授予50年专利的不同等级的发明,成为我国近代史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但由于戊戌变法失败,该章程颁布两月后被便被废止。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专利法律制度
    在1912~1928年北洋军阀时期,专利法律制度较之清末有所进步。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受清末明初实业救国的影响,加之社会经济基础发生改变,“法治”一时成为举国上下的普遍舆论,“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为要图”,以激励国人创造为目的的专利立法也被提上了日程。北洋政府工商部于1912年12月5日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法规定对发明或改良的产品,经过考验合格授予5年的专利权或名誉褒奖;对食品、医药品不给奖;对伪造和冒用处以徒刑或经济制裁,以此作为一项富国强兵的重大措施,扶持工商业的发展。这部内容只有十三条的章程,开启了中国近代专利立法的进程。1923年4月5日,北洋政府农商部根据“
近年来国内工业状态,已逐渐发达。呈请奖励案件,亦日形增多。前项奖章规定简略”的实际情况,公布实施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施行细则。从内容上讲,《章程》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与补充:
    首先,它扩大了专利保护对象,不仅对发明或改良的制造品给予专利,而且对方法发明也实行保护;同时,对“应用外国成法(方法)制造的物品(产品),著有成绩者”,给予褒奖。这一规定较为切合当时工业发展实际,对促进机器制造工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其次,规范了各种程序。随着社会上与专利有关的事宜逐渐增多,程序规范成为一种要求,因此,随同《章程》颁布的施行细则对专利的申请、继承与、取消或查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还根据申请专利内容,将专利保护年限分为三年至五年。
    最后,由于当时反帝工人运动发展迅猛,立法者和政府不得不慎为考虑,为了防止殖民各国凭其治外法权干涉我国专利事务,垄断技术市场,《章程》第二条规定,外国人不准在我国申请专利。这一规定直至1944年国民政府《专利法》颁布时止。
    然而,北洋政府时期的专利法律制度受制于当时的特定的政治制度与利益格局,基本上名存
实亡,收效甚微。从1912年到1928年,批准专利数仅有121件,平均每年专利数只有7件。专利法律制度基本没有起到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专利法律制度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该条例基本上沿用了前北洋政府时期《章程》的规定,但将专利的年限扩大为十五年、十年、五年及三年四种,而且,对应褒奖者除给褒状外,还给褒章。之后,为了准备内战,政府制订了许多优惠措施,集中发展机械制造、化学等与军工有关系的物资生产,这样,与之相关的技术改进与发明也相对增多,社会对专利注册、专利保护的要求进一步强烈。因此,国民政府不得不重新修订前项专利条例,于1932年10月颁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二十八条。
    1940年11月,国民政府正式建立专利管理机构,并在经济部内设立工业专利办法筹备委员会,负责起草完全意义上的专利法。经过三年多的筹措,1944年5月29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包括发明、新型、新式样的《专利法》正式公布,该《专利法》共四章一百三十条,从1949年1月1日起试行。
    四、我国现代的专利法律制度
    (一)萌芽时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颁布了废除六法全书的公告,宣布废除国民党时期的法律,当然也包括国民政府制定的《专利法》,新中国的专利法律制度重新开始。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但是大体说来,这些法律法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没有达到鼓励技术创性和繁荣文学艺术作品的目的。这也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决定的。而到了“”时期,就连这些非常有限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荡然无存了。直到1973年,中国派代表权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全体会议,中国人才开始了解“知识产权”这一概念。1979年1月,中美两国签订了《高能物理协定》,其中提到了在这个特定的领域中相互保护专利。1980年2月,中美两国正式签订了《贸易关系协定》,其中也规定专利的保护。此后,中国的《专利法》于1979年开始起草,于1984年3月1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二)发展时期
    美国自1988年制定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以后,不断指责我国侵犯其知识产权,尤其是侵犯版权的问题。1991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将我国列为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重点问题的国
家,发起了对我国的调查,并以贸易制裁相威胁。1992年1月,中美双方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个谅解备忘录,中方在专利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承诺,并由此开始了对于专利法的修订。
    1992年9月,中国依据承诺修订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从1993年1月开始实施。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专利的保护对象,开始保护药品和化学品;规定了权利人的进口权,并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严格限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等。
    (三)成熟时期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使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就是要让有关的法律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
    虽说《专利法》是我国所有法律中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差距最小的,中国还是在2000年8月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修订了专利法。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许诺销售权;建立了诉前禁令制度;加强了保护力度等。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了对《专利法》的修正决定,并于2009年10月
1日实行。前两次的修改更多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而此次修订是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此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鼓励提高创新能力;二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取消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2.取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的规定;3.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4.授予专利权的标准方面,提高对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取消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性限制,增加遗传资源的保护和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5.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方面,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制度,完善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6.专利权的保护方面,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进一步明确有关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7.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和制止专利权的滥用方面,完善了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
    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的专利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基本具备了一部成熟法律的特征,是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法律之一。
    注释:
    王河,康玉琛主编.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
    茅家琦主编.太平天国通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7-309页.
    梁启超.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1页.
    王家福.中国专利法.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该条款始见美国于《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可能面临贸易报复或被要求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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