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建立了标准创新的体系机制,具备标准创新能力,并取得了显著标准创新绩效的企业。
第三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和管理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和评价工作。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推荐和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每年评价一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获得市(地)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或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或市(地)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四)建立了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七条 除具备前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提案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
(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标准在技术、检测方法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三)将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批量生产;
(四)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制定或推广实施相关标准成效显著;
(五)产品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与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六)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
(一)企业执行的产品(服务)标准非现行有效,制(修)订的企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未按期复审或复审后未重新备案。
(二)产品(服务)在近三年市级以上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三)近两年来顾客对其产品(服务)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调查属实;
(四)近两年企业出现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五)近两年企业出现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质监局每年发出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企业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企业填写《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书(涉及单位提供)(复印件);
(二)市(地)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服务业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省部级以上新产品,发明专利等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企业建立并有效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或企业标准备案证书(复印件);
(五)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包括联盟标准)的,提供标准正式文本。国际标准提案被受理的,提供受理证明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提供相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文本或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对比检测报告。全国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成立批文(复印件);
(六)实施相关标准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申请材料应编制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市质监局;中央和省属企业直接报送至省质监局。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质监局。
第四章 评价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组织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专家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质监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评审细则》,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总分为200分。得分在120分以上(含120分)的企业
为通过评价。
第十六条  省质监局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授予“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七条  省质监局对“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开辟专栏予以宣传。
第十八条  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或证书有效期内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撤销荣誉,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参与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价规定和程序。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受评企业:                                                              总得分: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要求
评价方法
分值
得分
 
1.标准
创新基础
50分)
1.1组织机构、人员、职责(15分)
1.1.1 设置标准化管理机构。
查企业组织机构图。
5
1.1.2有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查有关任命文件。
标准化人员兼职的给3分。
5
1.1.3 有标准化管理职责,且部门、岗位的标准化职责划分明确。
查相关管理职责文件。
5
1.2企业标准体系(15分)
1.2.1有完整的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体系并发布实施。
查标准体系表和相关的标准目录。
每个标准体系各给3分。
9
1.2.2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合理,有明细表、汇总表、体系表编制说明。
查相关文件。
每个编制说明各给2分。
6
1.3标准创新资源保障(20分)
1.3.1为标准创新提供经费支持。
查用于标准制(修)订和培训宣贯、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化工作奖励以及其他标准化活动等的经费清单和相关印证材料。
经费充足的给10分,不充足的酌情扣分。
10
1.3.2 建立并实施标准创新激励机制。
查相关制度和奖励文件。
有制度和奖励文件的给4分,有制度无奖励或无制度有奖励的减半给分。
4
1.3.3 制订适合企业发展的标准化规划、计划,并进行工作总结。
查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和上年度标准化工作总结。
有规划、计划、工作总结的,各给2分。
6
2.标准
创新能力
50分)
2.1获得创新类企业称号(10分)
获得市(地)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或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
查相关证书、文件或证明材料。
国家级给10分,省级给8分,市(地)级给6分。
10
获多项称号的,以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给分,不重复计分。
2.2获得创新产品和机构认定(10分)
获得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或市(地)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查相关证书、文件或证明材料。
国家级给10分,省级给8分,市(地)级给6分。
10
1.获多项认定的,以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给分。
2.农业和服务业企业不作要求,给6分。
2.3获得自主知识产权(10分)
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查相关证书。
拥有1项给6分,拥有2项给8分,拥有3项以上给10分。
10
农业和服务业企业不作要求,给6分。
2.4参加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分)
2.4.1参与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
查相关印证文件。
承担秘书处给20分,参与给16分。
20
本栏各项不累计加分,以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给分
2.4.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并正常工作。
查相关印证文件及近两年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全标委秘书处给20分,分标委秘书处给18分,工作组秘书处给16分。
工作开展不够正常的全标委秘书处给16分,分标委秘书处给14分,工作组秘书处给12分。
2.4.3承担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并正常工作。
查相关印证文件及近两年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全标委秘书处给16分,分标委秘书处给14分。
工作开展不够正常的全标委秘书处给12分,分标委秘书处给10分。
2.4.4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
查相关印证文件。
参加全国组织给12分,参加省级组织给10分。
2.4.5企业人员担任委员工作。
查相关印证文件。
担任主任委员给14分,担任副主任委员给12分,担任委员给10分。
3.标准
创新绩效
100)
3.1制修订标准(30分)
为主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查任务书、标准封面、首页(前言)和其他相关印证文件。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给30分(国际标准提案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给27分),国家标准给24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给18分。
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给18分,国家标准给15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给12分。
(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多项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予以加分,计分方法详见加分项。)
30
本栏涉及的标准时效为近两年。
3.2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30分)
将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形成批量生产。
查科研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相关标准文本及批量生产印证文件。
国家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转化为标准的给20分,省级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给15分,市级科研成果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标准的给10分;在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基础上,形成批量生产的,加10分。
30
3.3采用国际标准(20分)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查相关标准文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仅需封面和首页)、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对比材料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印证材料。
执行已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给12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优于采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每优一项指标给2分,全部指标均优的给8分。
直接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同或修改转化为企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外先进产品水平的,给20分。
20
得分以本栏满分值为限。
3.4产品标准水平(10分)
产品执行主要性能指标优于非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查相关标准文本、主要性能指标对比材料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优于非采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每优一项指标给2分,全部指标均优的给10分。
10
得分以本栏满分值为限。
3.5承担标准化项目(10分)
承担并完成各类国家级、省级、市(地)级标准化重点、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一、二、三产业)。
查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项目总结等印证材料。
国家级项目给10分,省级项目给8分,市(地)级项目给6分。
项目正在实施的减半给分。
10
4.加分项
20分)
4.1制修订多项标准(10分)
为主或参与制修订多项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查任务书、标准封面、首页(前言)和其他相关印证文件。
每多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提案被采纳)加10分,国家标准加6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加4分。
每多参与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加6分,国家标准加 4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加2分。
10
1.本栏涉及的标准时效为近两年;
2.得分以本栏满分值为限。
4.2获国家级标准创新荣誉(10
项目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查相关印证文件。
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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