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联进玩具有限公司、陈启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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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慈溪联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韩国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启明(原广州市越秀区健盈体育用品商行),*,1965年8月16日,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慈溪联进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健盈体育用品商行(以下简称健盈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到庭参加诉讼,健盈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健盈商行
于2020年11月17日注销,故依法变更健盈商行经营者陈启明为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启明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慈溪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3xxxx.3)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请求判令陈启明向慈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0000元;3、请求判令陈启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韩国飞于2019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儿童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10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3003xxxx.3,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至今有效。2019年10月18日,韩国飞将本案专利许可给慈溪公司,许可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许可期限为2019年10月18日至2029年1月21日。慈溪公司经调查发现,陈启明未经慈溪公司许可,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中的“健盈体育用品商行”商铺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慈溪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慈溪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7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健盈体育用品商行”商铺完成对上述侵权产品购买的取证行为。经比对,该侵权产品落入慈溪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陈启明未经慈溪公司许可,销售、许诺销
售与慈溪公司专利设计相同的产品,侵犯了慈溪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严重损害了慈溪公司的利益。
陈启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本案专利权属相关事实
2019年1月22日,韩国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儿童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19年10月18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93003xxxx.3,专利权人为韩国飞,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该专利(以下称本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详见附件一。该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内容如下: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1。
2019年10月18日,韩国飞(甲方)与慈溪公司(乙方)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专利号为ZL2***********、名称为“儿童车”的专利许可。许可的实施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许可地区为中国境内,许可使用的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
为止。
2019年11月4日,韩国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019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载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慈溪公司主张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9年12月27日,慈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公证员卢某、公证人员廖某随钟某某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号的“中港玩具城”,并进入其中一间门面标识有“健盈体育用品商行”和“中港1601”字样商铺。该店铺内公开展示多款玩具车产品,其中包括被诉侵权产品。钟丽诗购买了一件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收据一张和名片一张。收据载明,其购买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购买产品名称为A061三轮车,数量为1,售价为130元,该单据载明健盈商行名称、地址、户名陈启明及其银行账号等信息。名片载明陈启明及健盈商行名称、地址、账号及二维码等信息。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此出具了***********《公证书》。
本院对上述公证封存物当庭拆封,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件、收据一张、名片一张。经当庭扫描名片上二维码载明号名称为“健盈体育***********”。慈溪公司主张以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1进行比对,并发表比对意见如下:从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1来看,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均构成相同,没有区别点。综上,慈溪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构成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详见附件二。
三、慈溪公司主张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案件事实
慈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陈启明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并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慈溪公司主张为维权支付公证费、律师费,并向本院提供公证费发票。
四、本案需要查明的其他相关案件事实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越市监举复[2020]189号,越秀区一德路405号中港玩具城1601号的“健盈体育商行”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健盈商行是于2010年11月8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启明,经营范围为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玩具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健盈商行工商登记注销。
本院认为,慈溪公司作为本案专利独占许可人,依法对本案专利享有权利,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关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呈持续状态,被诉侵权行为跨越上述法律的实施期间。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呈持续状态,跨越上述法律的实施期间。法律适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呈持续状态,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法
律,本案应当适用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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