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8.27
【字 号】武市监规〔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遇问题,望及时反馈我们。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7日
 
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武政办〔2018〕154号)的精神,组织建设好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及武汉市配套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建设资金,武汉市配套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独立法人单位,实施时间为三年(2018-2020年)。
  第三条 建设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计划、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推进计划、知识产权大保护计划等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的审核以及资金拨付。并接受市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各类奖励、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申请。
  第五条 建设资金资助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章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
  第六条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在行业领域(优势学科)内具有较为突出的研发优势、技术优势、专利优势或者产业规模优势的高校院所、重点产业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有具体可行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作方案,已拥有至少30件有效发明专利,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在培育期内,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制度趋于完善,形成示范效应。每年发布相关培育领域专利导航报告,在相关技术领域形成若干个布局合理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10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等工作取得突破,能有效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实现转化、许可等多种形式运营。择优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产业骨干企业,有可行的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建设方案,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深入推进申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新增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支持申报主体开展驰名商标培育,对新增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四、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管理库进行集中管理的联盟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五、支持开展专利与标准融合试点工作。鼓励申报主体将自主核心专利转化为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体系,建立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产业专利池或专利联盟,构筑产业竞争优势。对于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50万、30万。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独立法人单位,有可行的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工作方案,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贯标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10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通过贯标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支持申报主体建立市场化机制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标准给予支持。
  五、鼓励申报主体提高发明专利质量,对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专利维持有效的,给予每件每年1500元的资助。
  六、对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九条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
  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集成电路、光电子信息、汽车、大健康、数字、航空航天、智能制造、新能源与新材料等重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二、公开遴选一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拥有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的我市重点产业的企业。择优对每个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计划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专利运营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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