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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6号――关于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6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176号)
关于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告
  为了便利申请人向多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减轻申请人为满足各局对于专利申请的不同形式要求而重新撰写申请文件的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就专利申请文件的部分形式要求进行了统一,达成“共同申请格式”(Common Application Format,缩写为CAF)五局协议。
  “共同申请格式”五局协议涉及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和序列表的部分形式要求,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形式要求对申请文件的样式进行标准化,形成统一的“共同申请格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只要满足该协议的共同要求,即被认为满足了每个局在这些方面的形式要求,无需重新撰写或者修改,从而节省申请人的支出。
  自2012年8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
  一、关于“共同申请格式”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满足以下“共同申请格式”五局协议共同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视为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
  1.对相关申请或者资助的说明
  申请人在说明书的开头、发明名称之后写明该申请受益于先前的任何申请或者接受美国联邦资助的,各局在申请到授权的整个审查过程中不要求申请人删除该说明。
  2.实用性的说明
  如果发明的实用性从发明描述或者发明性质来看并不明显,则说明书应当包含对实用性的说明。
  3.对现有技术的引证
  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写有引证文件列表或者任何对公开信息的陈述的,各局在申请到授权的整个审查过程中不要求申请人删除该列表或者陈述。
  4.摘要的字数限制和附图标记
  摘要字数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的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置于括号内。
  5.标题和顺序
  标题的措辞和顺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文件中应当按顺序含有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标题。如果申请中含有附图、序列表,还应当包括附图、序列表的标题。
  说明书中应当按顺序包含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的标题。如果说明书中含有附图、序列表自由内容的,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附图说明、序列表自由内容的标题。如果说明书中含有其他内容,说明书中还可以含有相应的标题,其措辞和顺序参见样例。
  若说明书中包含附图说明,其对各幅附图的说明应当以表示附图的标题开头(例如,图1、图2)。若说明书中包含引证文件列表,其位置没有限制,只要在说明书中即可。
  6.附图标记
  说明书和附图应当包含附图标记,权利要求中也最好包含附图标记。
  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出现在附图中,反之亦然。
  用于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附图标记列表应当为同一套列表。
  7.计量单位
  申请应当使用国际单位制(SI)单位。申请人可以使用其他计量单位,在此情况下,应将国际单位置于括号中。
  8.段落编号
  说明书的段落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发明名称和标题(例如“发明内容”和“实施例1”)不进行编号。
  9.附图
  附图应为黑白附图。附图中不允许包含诸如“实际大小”或者“比例1/2”等指示。
  各附图之前用表示其是附图的文字和表示附图顺序的阿拉伯数字标记(例如,图1或者附图1)。
  10.公式
  各公式之前用表示其是数学式或者化学式的文字和表示数学式或化学式顺序的阿拉伯数字标记(例如,式1、式2、化学式1、化学式2)。
  11.表格
  每一表格之前用表示其是表格的文字和表示表格顺序的阿拉伯数字标记(例如,表1、表2)。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2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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