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XX省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评定标准
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与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业绩较显着,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着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
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
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着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其他技术管理文件。
二、完成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三、解决专业技术难题两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四、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五、参加1项以上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六、参加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工作,获得较好成绩。
七、参加编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八、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绩。
九、解决企业专业技术难题,取得较好成绩。
十、参加1项以上中小型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十一、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参加者。
十二、完成2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十三、参加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2项以上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十四、参加大、中型或复杂医疗器械全项目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验项目的筹建工作,并编写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
十五、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十六、参加1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编写相应的质量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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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十八、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技术文件。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的发明人。
三、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较好,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参加编写的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已付诸实施。
六、参加1项以上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并取得较好成绩。
七、参加的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八、参加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2项以上,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九、参加完成质量仲裁检验,解决1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十、参加制定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1项(次)以上。
十一、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设区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十二、负责1项以上企业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活动或负责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以上,并已付诸实施。
第六条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着作(主要编着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着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四、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与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送往单位审核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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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设区市级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与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证书为准)。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
单位证明)。
3、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被采用。
4、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以上,并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5、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与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着(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着1部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
2、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与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9:2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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