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专利法中“产品合法来源”非指产品来源于专利权人或专利被许可人,而是指经合法渠道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者、使用者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的认定问题直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而认定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与认定,统一证据认定的尺度非常必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为避免社会财富浪费,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上,可不判令拆除已
安装的侵权产品,而采取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
正文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三初字第193号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建工集团)
  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齐公司)
  起诉与答辩
  济南建工集团诉称,2009年4月发现天齐公司在其承建的建筑工程中大量使用济南建工集团在济南地区享有独占性使用权的变压式排风道专利技术及产品构成侵权,造成权利人损失,于2009年7月29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齐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拆除、销毁已安装的侵权产品;2.赔偿损失20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天齐公司辩称,天齐公司是建筑施工类企业,未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而是经合法买卖获得,是否侵权并不知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
  林润泉是专利号为ZI00128214.X的“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由设置有进气口[4]的气体排放管道[1]、排气导向管[2]和气流变压部件[3]组成,所述排气导向管[2]和气流变压部件[3]均设置在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的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2]设置在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对面或侧面处的上述气体排放管道[1]的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2]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之间保留有排气空间,所述排气导向管[2]的导流通道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上的进气口[4]相连通,其
特征在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两侧中的至少一侧,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相应一侧的内壁保持有间隙,所述间隙是手能伸进去的间隙。
  2007年4月1日,林润泉授权济南建工集团在济南地区独占实施涉案专利至2009年12月31日,济南建工集团支付使用费20万元。
  2009年5月22日,济南建工集团申请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对天齐公司安装完毕的建筑排气管道进行了拍照。公证照片显示,排气管道产品有如下特征:该排放管道内壁相对设有排气导向管和气流变压部件,且二者之间留有间隙,排气导向管与气体排放管道上预留的进气口相通,气流变压部件两侧与气体排放管道的内壁保持有间隙,该间隙是手能伸进去的间隙。
  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2009年10月26日出具说明称,《住宅防火型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图集(L05J104、105J105)仅供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选用。林润泉于2009年6月8日做出说明称,涉案专利并没有列入上述图集。
  一审判理和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2000年修正,下同)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济南建工集团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了涉案专利在济南地区的独占实施权,成为上述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对比,天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排气管道,亦设有进气口、排气导向管和气流变压部件,且各部件之间的组合特点也同于专利技术,天齐公司使用的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天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上述工地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天齐公司的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问题。1.由于济南建工集团为涉案专利济南地区的独占实施权人,其他个人或组织非经许可,不得在济南地区实施涉案专利,天齐公司在济南地区所使用的产品并非来源于济南建工集团或经权利人许可,所以其来源合法的抗辩不能成立;2.天齐公司在济南地区可以获得正规产品,但其并没有从正规渠道获得专利产品;3.天齐公司仅提交了发票,未能提交证明天齐公司与案外人法律关系的合同,发票所涉的案外人未能到庭证明天齐公司所述内容;4.本案中,使用专利产品的系天齐公司,该行为构成侵权,至于天齐公司与案外人的关系,相对于济南建工集团与天齐公司的法律关
系来说,属内部关系,不能直接对抗济南建工集团对天齐公司相关侵权行为的起诉,天齐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责任与案外人的关系,属另一种法律关系,天齐公司可以另行法律救济,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鉴于天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济南建工集团请求判令天齐公司销毁已安装的侵权产品,从建筑安全以及避免社会财富浪费的角度,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在判决赔偿数额方面酌情考虑。天齐公司今后应停止尚未安装完毕的侵权产品的使用,并停止其他侵权行为。济南建工集团要求天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交其所受损失的证据以及对方获利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性质、天齐公司的经营规模、天齐公司的侵权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未判令天齐公司销毁已安装完毕侵权产品的情况等酌定赔偿数额。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天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变压式排风道结构(专利号为ZL00128214.X)”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天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赔偿济南建工集团经济损失5万元;三、驳回济南建工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0元,济南建工集团负担1300元,天齐公司负担4000元。
  上诉与答辩
  天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济南建工集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济南建工集团承担。主要理由:一、被控侵权产品是依公知技术制造的。二、一审判决认定天齐公司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证据不足。1.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照片不能反映全部技术特征,不能与专利进行对比。2.天齐公司使用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产生利润,不是专利法意义的使用人。3.天齐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不可能知道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存在侵权,而且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涉案专利没有列入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防火型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图集号:L05J104、L05J105)内,而在该图集的设计说明中,其设计及参考依据也没有提及涉案专利,使用该图集设计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四、判决天齐公司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济南建工集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
  一、2007年4月1日,林润泉授权济南建工集团在济南地区独占实施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28214.X),实施期限至2009年3月31日,2009年1月1日再次授权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天齐公司2009年3月2日~4月11日,分5次从临淄区朱台镇荣聚水泥制品厂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921米,价值24891.3元。
  三、临淄区朱台镇荣聚水泥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23日,经营者朱同军,个体工商户。
  二审判理和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天齐公司是否侵犯了济南建工集团的涉案专利权;二、天齐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经比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为:1一种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由设置有进气口的气
体排放管道、排气导向管和气流变压部件组成;2排气导向管和气流变压部件均设置在气体排放管道的内壁上;3.排气导向管设置在气流变压部件对面的气体排放管道的内壁上;4.排气导向管与气流变压部件之间保留有排气空间;5排气导向管的导流通道与气体排放管道上的进气口相连通,气流变压部件两侧与气体排放管道的内壁保持有手能伸进去的间隙。关于天齐公司主张照片不能清晰看出气体排放管道上的进气口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变压式排风道的使用功能必然要求存在进气口并与排气导向管的导流通道相连通,天齐公司的该主张不成立。因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天齐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依公知技术生产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天齐公司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天齐公司上诉还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是依据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防火型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图集号:L05J104)的设计购买使用,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并没有列入上述标准,专利权人也未同意将涉案专利纳入该标准,天齐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济南建工集团在济南地区享有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天齐公司未经许可在济南地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涉案专利产品,侵犯了济南建工集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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