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上海鲁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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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锐迪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景路10号3幢1楼139-152室、2楼239-252室。
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暑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F2021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锐迪生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迪生公司)与被告上海鲁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鲁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鉴定。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民选、茅暑杰,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凤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迪生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名为“一种高效率LED灯泡”(申请号:2***********.0)的发明专利权的灯丝灯产品;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1,580元(其中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1,500元,购买费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锐迪生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生产光电照明、LED照明、智能照明、节能照明产品等。原告首次将LED发光芯片制作成灯丝,无需笨重散热器且4π出光的高效率LED灯,为了保护自己研发的技术,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高效率LED灯泡”(申请号2***********.0)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3年3月20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CN1***********B,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历经两次无效宣告程序,至今仍维持有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LED灯泡具有LED芯片4π出光,相比于传统LED灯泡,其无需笨重的散热器、驱动器、变压器,整灯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可靠。涉案专利已许可多家业内大型企业并在国家知识
产权局备案。2019年5月20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前往位于上海市平型关路179号的“新柳营灯饰广场”,发现被告正在销售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灯丝灯产品,原告代理人购买5只名为“******************”的灯丝灯以及5只其他灯泡,并由公证员将其中3只被控侵权产品和5只其他灯泡封存。原告将未封存的2只被控侵权产品拆解比对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8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并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是其从案外人处购买,有合法进货渠道,被告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产品侵权,如果被告知道产品侵权,就不会实施销售行为。被告没有能力判断其销售的产品是否侵权,生产厂家有自己的专利权,即使认定被告侵权,被告也不是故意侵权,因此原告应追究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不应向被告主张合理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专利登记簿副本;2.涉案专利公告授权文本;3.第3165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4.第3182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5.***********专利授权文本;16.CN
1***********A号专利文本;17.《LED灯丝灯样品技术对比程序》;18.灯泡的拆解过程视频;19.气体压力检测演示视频;20.泡壳内灯丝的拆解、通电检测、发光演示视频;21.基板条透光演示视频;22.《关于驱动的分析》;23.驱动电路的说明视频;24.《关于LED灯丝灯内气体鉴别的说明》;25.气体成分检测说明视频;26.《LED发光条(灯丝)的解剖说明》;27.《关于LED灯丝灯基板材质的分析》。被告对原告证据1-16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7-27系原告自制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G80进货单-爱云电器销售单;2.吴少*与戚爱云(灯泡!常州爱云电器)的聊天记录;3.与支付宝付款凭证;4.爱云电器宣传单;5.爱云亿光江苏运营中心照片。原告对被告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专利有关的事实
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名称为“一种高效率LED灯泡”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10年9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1、3、7、8,具体内容如下: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高效率LED灯泡,它包括有一个透光泡壳,一个带有排气管、电引出线和支架的芯柱,至少一个发光源,一个电连接器,一个驱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一个发光源为至少一条被固定在支架上的LED发光条,所述支架由排气管支撑用以固定LED发光条;该LED发光条的二端电极引出线经所述电引出线与驱动器相连,驱动器与电连接器相连,电连接器连接外电源;所述透光泡壳和芯柱的排气管真空密封,透光泡壳内充有可把LED发光条工作时产生的热经传导和对流再经泡壳散发掉的高导热率低粘度气体,所述气体为氦、氢或氦氢混合气,其气体压力为在室温50-1520Torr;所述LED发光条包括有一个透明基板条,所述透明基板条上安装有至少一串串联的LED芯片,所述LED芯片为基板条是透明的芯片,所述LED芯片通过透明胶固定在透明基板条上,LED芯片4π出光;所述LED发光条被连接成单向DC工作或双向AC工作。
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和2所述高效率LED灯泡,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基板条上
安装的串联在一起LED芯片的驱动电压为各LED芯片工作电压之和,为所述驱动器外交流电源电压峰值的20%-100%,所述驱动器为无变压器的驱动器。
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高效率LED灯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条LED发光条连接成单向DC工作时,用外DC电源或交流电源工作;在用外交流电源时、所述驱动器是由一电容与电阻并联的限流电路和整流滤波电路构成;或是不带变压器的开关电源和恒流装置。
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效率LED灯泡,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泡壳为透明的泡壳,或为乳白磨沙有的泡壳,或为部分有反射层的泡壳,或为部分有一系列小棱镜泡壳,或为部分有一系列小透镜的泡壳;所述透光泡壳的形状为A-型、G-型、R-型、PAR-型、T-型或烛型灯泡泡壳;所述电连接器为E40、E27、E26、E14或GU灯泡电连接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28: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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