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涉及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涉及法条汇总
简要说明
A指专利法,A22.2指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A22.2是简称,考试写全称
R指专利法实施细则,R34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R34是简称,考试写全称
一、必背法条
A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A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A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1 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R34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R65.1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R65.2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A2、A20.1、A22、A23、A26.3、A26.4、A27.2、A33 或者 R20.2、R43.1 的规定,或者属于 A5、A25的规定,或者依照 A9 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二、需熟悉的法条
R20.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R20.3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R21.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R22.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R22.2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备注:撰写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存在哪些问题的题目会用到以上5个法条
A2.2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A2.3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A2.4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5.1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5.2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20.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A25.1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9.1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
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A22.4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A22.5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A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R20.1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R21.3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A33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R43.1 依照 R42 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R51.1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R51.2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R51.3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R61.1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R69.1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A45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A59.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54: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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