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各院(部)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提高我校各院(部)科技整体实力与水平,表彰和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处会同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进行,各类科技奖励经费下拨到各院(部),由各院(部)根据本单位科研和学科建设具体情况制定分配细则,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章  科技项目奖励
第三条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国家科学基金和国家级其他项目以及省部科学基金项目者,学校对项目组给予配套研究资助探索研究项目奖励和课
题组研究津贴补助。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和探索研究项目经费均按校基金项目经费管理。配套研究资助和探索研究项目奖励标准均按课题进校经费的50%计算,同时按表1标准封顶,课题组研究津贴标准也见表1
各类项目配套研究资助、课题组研究津贴、探索研究项目奖励标准
项目类别
配套研究
资助
课题组
研究津贴
探索研究
项目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重大专项、国家973计划项目。
不超过
20万元
10万元/年,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不超过
20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不超过
15万元
6万元/年,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不超过
15万元
国家自科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不包括在面上项目基础上申请的国际合作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防重点预研项目、国家863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
不超过
10万元
4万元/年,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不超过
10万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博士点基金项目、省自科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不超过
3万元
不超过
3万元
省部级自科基金、社科基金项目
不超过
2万元
不超过
2万元
备注:
1. 项目“配套研究资助”和“探索研究项目奖励”均按实际进校经费计算,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和转拨外单位合作研究经费。
2. 国家级项目配套研究资助必须待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才能对已拨入的经费给予配套资助,如年度进展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未获通过,则不能给予配套资助且停发课题组研究津贴;待项目结题后且验收合格以上,学校视情给予配套资助及补发课题组的研究津贴。
3.“探索研究项目奖励”必须待项目结题后,学校根据《长沙理工大学探索研究项目立项实施细则》,实行项目立项资助。
4. 省部级基金项目必须待项目结题后且完成情况良好以上,才能给予配套资助,如验收结果为良好以下、不能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项目则取消配套资助。
5. 1所列科技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位通报批评,则取消全部配套资助经费和课题组津贴,结题后不允许申请探索研究项目,对已拨给
的配套经费予以追回,对已发给的课题组研究津贴予以追缴;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6.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但项目主持人的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包括项目立项后的调出人员)获得表1中科研项目的,学校只给项目组配套经费资助,项目组不享受研究津贴,不再奖励探索研究项目。
7. 课题组研究津贴发放方式由各学院自定发放分配细则。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凡我校完成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见表2和表3
自然科学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万元)
备注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500
80%作为科技经费用于自主开展科学研究;20%作为津贴一次性发放
2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200
3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100
4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经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对等
奖励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对应低于521万元的,则对应按52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
备注:获表2中自然科学成果获的项目必须以我校为完成单位,奖金数量按学校排名顺序发放,即在表2的基础上乘以1/N的系数,N 为学校的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奖标准奖励。
3    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万元)
备注
1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5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大于对应521万元的,则按对等奖励, 一次性发放。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2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
(五年一届)
金奖
5
银奖
2
铜奖
1
3
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文化部、国家教育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术展、世界包装组织(WPO)主办的设计展
金奖
1.5
一次性发放
银奖
1
铜奖
0.5
4
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 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
金奖
0.5
银奖
0.3
铜奖
0.1
5
艺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
0.5
备注:获表3中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的项目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获奖人名义获奖。
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五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其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论文,学校给予论文第一作者奖励。
第六条  三大检索收录论文必须是核心版收录。校内研究生在读期间与导师合作撰写的论文,不论导师排名先后,均计为导师的成果。我校在外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攻读学位的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奖励标准见表4、表5
收录(转载)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奖金
(/)
1. 1
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
6000
2. 2
EI》收录、 在《新华文摘》上全文转载的论文
5000
3. 3.
ISTP》、《ISSHP》收录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被《新华文摘》摘录的论文
1000
备注: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原则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一次性发放。
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奖金 (/)
1
SCIENCE》、《NATURE
80000
2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报》
10000
3
一级学术期刊
(以学校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不包括增刊和电子版)
A
3000
B
2000
4
外文学术期刊
2000
5
国际性专业学会(协会)定期召开的学术年会上交流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
800
核心期刊(包括长沙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参见《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不包括增刊和电子版
6
在不定期召开的一般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开出版)
300
国内一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收集的论文(公开出版)
第五章  学术著作奖励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3:2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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