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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14
【字 号】垫江府办发〔2019〕26号
【施行日期】2019.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诚信申报、无偿资助、重点支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预算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二)具有本县户籍的个人。
  (三)承担本县知识产权项目,且注册或登记在重庆市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五条  授权专利奖励。
  (一)国内授权专利
  对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国内授权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0.1万元/件、0.05万元/件;
  对个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专利授权奖励限额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条  注册商标奖励。
  (一)国内一般注册商标
  对获得国内注册的一般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
  (二)国际注册商标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三)注册地理标志
  对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注册商标奖励限额
  同一市场主体年度获得的注册商标(含国内一般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奖励总数,不得超过10件。同一商标分别获得国内、国际注册的,按国内、国际各1件计算。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一)中国专利奖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驰名商标奖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
  对新确定为市级、县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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