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14
∙【字 号】垫江府办发〔2019〕26号
∙【施行日期】2019.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诚信申报、无偿资助、重点支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预算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二)具有本县户籍的个人。
(三)承担本县知识产权项目,且注册或登记在重庆市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五条 授权专利奖励。
(一)国内授权专利
对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国内授权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0.1万元/件、0.05万元/件;
对个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专利授权奖励限额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条 注册商标奖励。
(一)国内一般注册商标
对获得国内注册的一般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
(二)国际注册商标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三)注册地理标志
对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注册商标奖励限额
同一市场主体年度获得的注册商标(含国内一般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奖励总数,不得超过10件。同一商标分别获得国内、国际注册的,按国内、国际各1件计算。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一)中国专利奖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驰名商标奖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
对新确定为市级、县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